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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调解要抓住“六个时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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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6-18 21:04:06 作者:陈明贤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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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送达诉状副本时。给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时,大多被告没有思想准备,也来不及就事实和后果向他人讨教,其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往往是朴实、真实、可靠的。此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由于事实上没有多大分歧,调解比较容易成功;
二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此时当事人经过起诉、答辩、咨询,甚至庭前证据交换,各方当事人对双方的观点及分歧有了基本的认识,已能够比较理智、客观地对待纠纷,从而增加了审前调解的可能性;
三是在庭审进行过程中。法律并未规定庭审进行过程中法官不得提出调解建议或当事人不得提出调解申请,因此当庭审开始后,案件的一部分事实,特别是一些关键事实逐步开始显露出来,这些事实便成为了调解的有利基础;
四是在休庭期间。休庭期间,当事人大多会就开庭情况找有关的人员帮助分析案情,推测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心中也大体有数,此时不失时机地进行调解,成功率往往比较高;
五是在辩论结束后。当整个庭审程序结束后,法官可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时案情已明朗化,并有前几个阶段的调解基础,加之判决在即,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调解;
六是在案件宣判前。当开庭宣判时间确定后,当事人的心理大多忐忑不安,特别是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考虑到马上到来的判决结果,心理压力比较大,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比较强烈,所以,法官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通过判前评断进行调解,可能会收到意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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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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