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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作纯民事案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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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6-24 11:39:37 作者:廖世健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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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眼下,基层法院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越来越新颖,难道越来越大,对法官的业务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依然按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审理,不仅在附带民事诉讼上体现不出提高效率的目的,同时也拖了刑事部分的审限。
笔者经调查认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宜作纯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理由是:一、就现在的审判方式,审限短,不利于做调解工作,达不到以调解为主的要求,作为刑事案件的审限为一个半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案件经本院院长同意可延长二个月,然而对大多数这样的案件,积怨都较深,要在短短的三个半月的时间内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工作很困难,在现实中碰到很多案件,眼看调解已经有成效,但因审限到了,只好作出判决。二、在该类案件中,没有举证期限,一般做法都是通知当事人几天后即开庭,答辩期短,不利于当事人收集证据及权利的维护。三、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体现,在赔偿时只赔偿物质损失,而对巨大的精神损失却视而不见,而且象盗窃、抢劫等案件中的物质损失部分不能进入到审判程序,致使有些被害人甚至不愿意报案。而有些伤害案件,被告人无力支付医药费,而被告人为负自己多赔,往往等到作出判决才进行赔偿,使得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四、被告人的权益也得不到应有保障,除交通肇事案件交警分清过错责任外,其他案件一般都不区分被告人、被害人的主观过错,容易形成一刀切,无论造成多少损失都由被告人承担,造成不公。在共同犯罪中,有些当事人没归案,有些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一旦他们不到庭,也容易引起责任分担的不公。另外,在实践中很少有被告人就民事部分提起反诉,不利于其权益的维护。五、容易产生诉辩交易之嫌,在该类案件中,有许多被告人明确问法院,如果赔偿你能减刑多少年,甚至有人会问“赔完是否能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给人的感觉是法院在做交易。六,引起诉累,对该类案件不收诉讼费,原告人为了得到更多的赔偿款就漫天开价,法院在做调解工作时就难,在作出判决时又要花很多时间计算,判决后,还要花时间解释。七,达不到附带民事诉讼本来要体现效率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逐年增多,但作为刑事法官,专业特长刑事,对民事诉讼往往了解不深不细,有时为弄清民事法律及实方面的问题,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去调查、请教,不仅拖了民事部分的审限,也拖了刑事部分的审限。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应作为纯民事诉讼审理更为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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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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