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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和谐社会中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瓶颈”与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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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7-6 21:44:48 作者:管丽琴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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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社会各类矛盾日益突出,其中大量矛盾纠纷案件涌向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后一道关口的人民法院,必将处于风口浪尖之上,一些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审判工作安全和社会稳定面临严峻考验和挑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崭新而重大的命题,是有效应对社会转型期复杂矛盾的一个重要的战略举措,对于保证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平稳运行至关重要。这一命题的提出,也对在法院起着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进行职责的司法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如何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进程中如何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试从分析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基本内涵入手,指出当前阻碍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瓶颈”及产生原因,以期找到加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方法、途径,从而进一步为加强和改进法院的司法安全、应对各种挑战,提供重要的司法保障。
一、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基本内涵
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基本内涵是什么?我理解,这主要指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齐心协力、快速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能力和水平。从这一内涵可以看出,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由六个方面的基本能力要素构成,即坚持党的领导的能力,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良好的协同作战能力,快速的处置应变能力,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
坚持党的领导的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政治保障。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就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大处讲是坚持党的领导,从小处讲就是服从法院党组的组织指挥,不折不扣地完成法院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可以想象,一支不讲政治的队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肯定不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只能是一盘散沙,毫无执法能力可言。
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法治前提。司法警察职业最显著的特点是“依法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六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其行为规范在条例的第五条亦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因此,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的活动中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执法。
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司法警察的职业活动,其中心任务就是为审判工作服务。司法警察在执行提押、看管人犯,警卫法庭,参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等警务工作中,如果不具有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不能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就不能为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一能力的具备是司法警察工作职责所必需,也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良好的协同作战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内在机理。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支特殊警种,是人民法院的人民警察。在履职活动中,强调的是具有协同作战能力,要有团队精神。任何个人的能力再强,本领再高,一旦孤军作战,其力量总是微弱的。俗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众人拾柴火焰高”,在每一项执法活动中,只有警员之间互相配合,相互帮助,协同作战,发挥团队作用,才能顺利地完成一个又一个艰巨的警务保障任务。
快速的处置应变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效率基础。在当前的法院工作中,各种突发事件频频发生。具有突发性、群体性和威胁性特点的突发事件如果处置不好,将会严重危及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控制危害后果的发生,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快速的处置应变能力。遇到突发事件,应沉着冷静地分析形势的发展趋势,按照熟练掌握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求,以及在演练中锻炼的快速反应能力,立即进入预警和临战状态,以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评价标准。由于司法警察总是在一线冲锋陷阵,所以流血受伤的往往都是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我们追求的是既要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警务保障任务,又要保存实力,将伤害减小到最低,避免不必要的流血受伤,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备较强的对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尤其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与围攻人员数量悬殊过大,在等待“援兵”时往往需要时间。这时被围困其中的司法警察不仅需要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还需要有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和能力,而这些能力的提高和增强来自于平时严格的体能和技能训练,依靠平时过硬的职业素质的养成。
二、阻碍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瓶颈”及其产生原因
当前,围绕法院提高司法能力、构建和谐社会这条工作主线,各地法院在提高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存在一些阻碍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瓶颈”,从而影响了这支队伍的健康发展。
(一)管理体制未理顺
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理顺队伍管理体制是关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双重领导。司法警察这一管理模式目的是为了建设一支专业化的司法保障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法警队伍机动作战的整体功能,增强警务保障能力。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法警队伍仍有部分未能真正实现编队管理,部分法警仍分散在各业务庭和行政部门工作,兼职法警过多,势必造成警力不足的现象。这种管理状况使得司法警察形成不了一个整体,很难快速地完成任务。司法警察队伍的也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还比较低,法院对法警工作不够重视。同时,法警队伍中普遍认为自己从事的是一项配角性的工作,受人指派,工作中学不到什么东西。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较少,不管如何努力都得不到什么功劳,都想着如何调离法警队,造成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二)用人体制不理想
自从各级法院法警队成立以来,加大了对聘用制法警的录用,但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法院将司机改为法警;有的法院将勤杂人员当法警使用;使司法警察层次参差不齐,缺乏基本的文化、业务素质。这些做法都是为了凑人数,应付检查,而没有提高到为审判工作服务的角度来认识。很多人曾经认为,法警就是看大门,押押犯人,只要身体好,有无文化、素质高低无关紧要。据近几年来的法院大量的信息及新闻报道表明,在刑事开庭时人犯逃脱、自伤、自残的事件时有发生,责任人虽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人民法院的声誉也受到了影响。经分析认为,主要原因除个别干警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现有在编法警年龄老化,知识层次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二是法警队伍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相对较低,难以提高执法水平;三是法院系统进人渠道受到组织人事部门的限制,不能及时从社会上补充新鲜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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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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