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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可供执行财产达一定期限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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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7-13 10:32:42 作者:许超震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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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形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下去。法律规定了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外的几种中止情形,但唯独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何时可以取得能够执行的财产,期限难以确定。有些可能是永久性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坚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作为中止而不能终结的机械理解,特别是对那些以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只能中止,而待若干年其死亡后方可终结而结案,其不合理性显而易见。 笔者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达一定期限即可终结执行。执行工作的有效进行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院积极有效的执行工作,另一方面是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两者缺一不可。在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达到一定期限的,可视为其已经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工作继续进行下去毫无意义。裁定终结执行表明了法院已经完成了自己的职责,是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非其他原因造成了申请人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是法院行使司法职能的体现。实际上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也体现了这样的精神。该项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裁定终结。该项规定体现的精神实质是:在此情况下,可视为当事人已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和取得可以履行财产的可能。但从可能性的角度讲,不能排除被执行人能够取得财产,如通过接受赠予,或者恢复劳动能力等。只是在法律上推定或视为其已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同样,法院将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视为已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并无不当。如能够在对申请人的救济途径上加以完善,并不会对申请人造成任何影响。 那么对被执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设定期限,不能机械地理解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均只能作中止执行处理。在正常执限内,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应将案件中止执行。但从案件中止执行开始,参考一般诉讼时效作2年的规定,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视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作为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而终结。关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达多长期限可终结执行,笔者认为,过短则使法院及申请人无法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增加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资产的可能。过长则无设立此制度的必要,2年应是一个比较妥当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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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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