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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在依法治国中应当准确定位

http://www.dffy.com 2006-8-1 20:54:29 作者:施惠权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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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实现依法治国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还要有公正的执法系统。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人民法院将在更深层次和更广泛范围面对各种新的矛盾和争议。对于基层人民法院而言,要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就应当与时俱进,准确定位。从海安法院这几年的实践来看,基层法院参与依法治国进程,应当“提升三种意识、坚持三条原则、打造三项工程”。

  一、提升三种意识,确保法官投身依法治国的自觉性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基层法院的法官要自觉投身依法治国进程,应当在提升三种意识上下功夫。

  一是要提升党的领导意识。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国情,在中国的国情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就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处于执政党的地位。所以,法院行使审判权不能脱离共产党的领导。审判活动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围绕党的工作重心进行,要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力所能及地为党的中心工作提供最有力的司法保障。事实上,法院的基础建设、人事编制、干警的职级、待遇等重大事项落实都离不开党委的支持。当地方党委要求法院参与超出职责范围的工作时,或在某些案件的处理上与法院的看法不一致时,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地方党委或党委领导沟通协调,力争达成共识,取得理解。但我们不能以服从地方党委中心工作为由,实行违法裁判,这实质上背离了党的领导。

  二是要提升公正高效意识。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一切成员。由于司法是社会绝大多数矛盾的终端解决机制,因此司法公正对法治而言,就如同鱼离不开水一般。现代社会中,人们对司法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迟到的公正至少是不完整的公正。司法实践中,要体现公正与高效的要求,应当正确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同时,要正确认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寻求两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力求实现节约诉讼成本、追求诉讼效率的司法公正。当前,基层法院应当按照审判质效指标的要求,对法官业绩量化考核,大力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当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公正与效率始终是第一性和第二性的关系,效率服务于公正,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就有本末倒置的危险,对婚姻家庭、群体性纠纷等极易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一定要耐心细致做矛盾疏导工作。

  三是要提升司法为民意识。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始终贯彻“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一,要转变审判作风。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对裁判不满意,主要是因为法官的审判作风引发的,有的法官不尊重当事人的话语权,不耐心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要像宋渔水同志那样“辩法析理、胜败皆服”,除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知识外,还需要法官转变审判作风,克服“冷硬横”的工作态度,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第二,要促进社会和谐。要积极运用和谐的方式,化解消除矛盾纷争,协调衡平利益关系。既要积极推动诉讼调解与大调解的衔接工作,也要加大对法官化解重大矛盾能力的考核力度。

  二、坚持三条原则,确保参与依法治国的方向性

  法律的功能不是无限的,法律手段只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司法的能力当然不是万能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投身依法治国中应当保证正确的方向性。

  一是要坚持改革创新原则。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关系日益多样化,法律规定日益复杂化,以及理论研究的深入,审判领域在不断拓宽。同时,人们不断提高的权利意识也使得更多的纠纷显现出来。与十年前大为不同的是,其时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相对较低,法官依靠身份和权力自然形成权威,并在权威的支配下对当事人直接起到震慑作用,法官本身的司法能力(综合素质)在处置矛盾中的作用并不突出,而今人们对法院、法官有了更多、更新的期待。如果我们仍然用旧的方法推进基层法院的工作,显然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这就对改革创新提出迫切要求。为此,基层法院应当大力推进队伍管理、审判管理、政务管理三大改革,同时倡导四类创新,提升四项能力。创新廉政举措,提升拒腐防变能力。创新考评体系,提升审判管理能力。创新管理模式,提升司法政务能力。创新和谐机制,提升司法为民能力。近年来,海安法院坚持高举改革创新大旗,通过设立审“误”公开栏、总结“调解十法”、实行非诉行政执行裁前告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化、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集中审、裁判文书格式化、执行区域协作、法官审判业绩百分考核、制定优秀案件评选规则、重大矛盾化解能力考评办法、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制、破产情况职工通报会等改革创新举措,大大地推进了法院工作,提升了司法工作的影响力。因此,坚持改革创新原则,能有效保证依法治国进程的方向性。

  二是要坚持司法权的有限性原则。司法的能动性是人民司法的应有属性,它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仅仅停留在被动审理个案上,而必须主动地依法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但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能动性是以尊重司法权的有限性为前提和基础的。理论研究的成果表明,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是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判断的权力。只有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司法权才能彰显自身存在的价值。争议是司法权存在的前提,无争议即无司法,司法在由各种程序性规则组成的制度性空间内解决争议实现司法功能。司法能力无论如何提高也都在司法权发生作用的领域内进行,这是司法能力提高的一个边界。法院、法官的能动性不应发挥至直接参与经济建设的程度,只能通过审判、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工作,间接支持经济建设。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其对纠纷进行衡量和断定所依据的法律只是政策、道德、宗教和习惯等众多社会调控手段的一种,多元社会控制力量的长期共存和发展,表明法律之外的社会调控手段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也从侧面表明了司法权的局限性,推进“两调对接”有其价值合理性。因此,基层法院要善于把握大局,找准服务大局与司法权能动性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提高服务大局的效能。

  三是要坚持渐进式推动原则。把我国建设成一个高度法治的国家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人民法院投身依法治国进程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必须认识其艰巨性和长期性。第一,从权力体制上分析,司法权作为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而言最弱的一项权力,其在行使过程中极易受到外界影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屡禁不止,人为设置法律禁区。法院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经费来源等均受地方控制,面对干预难以抵制。第二,从当事人法律素质上分析,老百姓诉讼能力偏低说明依法治国进程的艰巨性。通常表现为,缺乏必要的诉讼知识,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诉讼请求不适当等情况时有发生;缺乏举证、质证的能力,超过时限举证、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欠缺、对证据要证明什么表达不清等也不是个别现象。第三,从法院内部分析,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素质不高是影响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的选任几乎没有教育背景、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要求,一些不符合法官要求的人员仍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法官队伍,导致法官队伍中相当部分人员业务水平低下。这里固然有权宜之计的考虑,有当时人才资源局限的因素,也有干部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则是对于法官职业性认识的缺乏和否认。事实上,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基层法院中,专业性和复合性人才较少,法官之间的业务水平也严重参差不齐。上述权力体制、公民法律素质、法官业务素质的改革和提升,都只能在依法治国进程中逐步解决,因而我们必须坚持渐进式推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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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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