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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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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8-3 7:40:04 作者:刘加翀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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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大法宝。多年来,人民法院利用这一制度,使大量的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对于纯化民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由于大力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强化一步到庭、排期开庭、提高当庭宣判率和一庭结案率等,冲淡和弱化了民事调解工作,使民事调解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顾不上。目前在民事审判中调解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大致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调解范围狭窄。虽然最高院公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少的纠纷等六类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作调解,但有些法院仍局限在对离婚、赡养等几类案件的审理中、调解上,而非普遍适用这一程序。
二是调解率降低。大多数法院民事调解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过去一般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约在60%-70%,而目前一般保持在30%-40%,有些法院甚至更低。这一现状与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司法为民的要求并不一致。
三是陷入调解误区。一提到调解,就是想方设法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原告放弃部分权利,结果是被告不按调解协议履行,原告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不仅增大原告的诉讼成本,也不能及时充分地保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义务方钻法院调解的空子,不利于树立法院的威信,更不利于倡导诚实守信这一社会公德的形成。
四是客观上法官无时间和精力去调解。目前,法院系统都实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法官的时间受流程管理控制,庭前法官一般不会见当事人,当事人也无法打听到承办法官,法官仅在庭上组织调解,这种调解大多数是流于形式,走过场。另外,近几年来基层法院退居二线及退休审判人员增多,而法院编制已满,法律院校的大学生进不来,加之司法考试难度大,造成一线审判人员紧缺,现有审判人员一年人均要审结100多件民事案件,很难有时间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如何改变以上现状,我们建议:
首先,要强化法官民事调解的意识。基层法院和法庭是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的,每年要处理大量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审判人员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办案过程中,要始终想着当事人利益,适时灵活地运用调解的方法,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把纠纷解决,让双方当事人满意。
其次,要扩大民事调解的适用范围。审判人员要严格按照最高院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等六类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合法的程序庭前先行调解,对一些矛盾易激化,容易引起上访或群访的案件,更要讲究调解的技巧,尽量通过调解,使矛盾双方息诉服判,减少上诉上访。
再次,在立案庭设立庭前调解组。对一些标的额小,争议不大,当事人愿意庭前调解的民事纠纷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再排期开庭。
第四,充分利用基层民调力量。要织好大民事调解工作这张网,民事调解并非孤立意义上的诉讼调解,审判人员不但要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积极调解,更重要的是要依靠基层组织和基层民调网络。因为从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大量的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都不同程度的接受相关基层组织和民调工作人员的调解和教育,都是在大量调解工作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诉至法院,寻求公道的。因此,基层组织或基层民调人员对民事纠纷的起因、矛盾的焦点和问题的难点很清楚,只要把这些焦点、难点解开了,矛盾就会迎刃而解,所以我们认为诉讼调解也要充分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通力合作,钝化矛盾。
第五,建议增加法官员额。确定一线法官人员编制,比如全县100万人口,确定县法院编制100人,法官编制60人,后勤行政人员40人,如果有一线法官退居二线或退休,应及时补充,确保一线办案法官60人。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允许基层法院公开录用符合法官条件的人员,已解决目前基层法院一线法官紧缺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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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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