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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http://www.dffy.com 2006-8-21 20:51:31 作者:褚锦龙 杨红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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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区法院发现一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裁定确有错误,决定予以纠正。由于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非诉行政执行裁定的监督问题法无明文规定,故对适用何种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问题,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在执行编中规定了对非诉行政执行的审查,按此程序所作出的裁定当然属于执行性质的裁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过程中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上级法院指令作出裁定的下级法院予以纠正,故对错误的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应适用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第二种意见认为,非诉行政执行审查具有准行政诉讼程序的性质,经审查所作出的裁定属于准诉讼程序性质的裁判文书,发现其确有错误的,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非诉行政执行审查程序的特点,决定了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确有错误的非诉行政执行裁定。

  所谓非诉行政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觉履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司法审查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非诉行政执行的审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非诉行政执行的审查与强制执行分属两个不同性质的程序阶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12号”文件的规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立案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局则根据行政庭作出的准予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实施执行措施。可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诉讼案件一样,实行的是审、执分离原则,前者是由审判庭为司法审查主体,完成的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之合法性的审查与确认;后者是由执行机构为执行实施主体,保障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最终实现。再则,从人民法院确定的立案案号来看,非诉审查阶段与非诉执行阶段的案号也不是同一性质。

  二、非诉行政执行审查的结果决定了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与否。

  非诉行政执行的审查是为更好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目的是防止存在明显错误的行政行为的实现,防止强制执行程序的瑕疵启动。为此,只有经审查确认为具有合法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从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反之则裁定不予强制执行,从而不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三、非诉行政执行的审查具有准诉讼程序的性质。

  非诉行政执行的审查虽不属于诉讼程序,但从现有的司法解释分析,其具有准诉讼程序的性质。首先,非诉行政执行的审查是组成合议庭进行的,在组织形式上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致;其次,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内容上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相同,即实质性审查;再次,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对重大的非诉行政执行实行听证程序,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程序相似。唯有审查标准低与行政诉讼案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分 “审查”和“执行”两个不同性质的程序阶段,前程序具有准诉讼程序的性质,是启动后程序阶段的前提和基础,所以,一旦非诉行政审查所作的裁定出现错误,应当与纠正审判程序所作出的生效裁判一样,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应适用对执行过程中所作出的裁定进行监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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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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