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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离婚案件不开庭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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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8-23 22:09:02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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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基层法院对两件涉及服刑人员的离婚案件实行了"调解快递",将有原告签署书面意见的离婚协议邮寄给远在外地监狱服刑的被告,在征求其书面调解意愿的基础上,仍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民事调解书,足不出户就妥善解除了当事人的"心病"。
具体做法是:首先询问原告方的调解意向,初步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判断"调解快递"的可行性及其效果;然后以联系函的方式与被告所在监狱沟通协调,取得监狱方的支持配合,把邮寄的离婚协议书代为转交给被告,并在合法自愿基础上让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同时,承办法官制作一份"询问函"给被告,书面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并就案件基本事实提出问题,请被告书面答复;第三,商请监狱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做好被告的疏导工作,预防其出现情绪波动和悲观失望思想,督促其积极改造。之后将被告签署意见后的离婚协议书以及被告的答复意见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回法院;第四,审判人员按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及子女抚养的意愿制作民事调解书,再将调解书和送达回证寄到监狱方,函谢的同时要求代为向被告送达民事调解书,将被告签收后的送达回证寄回法院后结案。
我们知道,对于被告方在犯罪地被判处刑罚并服刑的离婚案件,案件审判人员通常要长途跋涉到被告服刑的监狱内就地开庭审理,原告一方也要到庭。这种方式往往要占用审判人员多个工作日,且要花费较大数额的交通费。
但这种调解方式还是值得商榷。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条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当然,调解分调解离婚及调解和好两种。当然,虽然立法上没有规定顺序,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先调和后调离,凭什么该院先入为主立即调解离婚?
二、认为"原告一方到监狱面对被告要求离婚,对被告的感情和自尊心伤害较大,不利于被告安心服刑和改造"缺少事实依据。笔者作为基层法官曾到监狱里处理过这类案件,一般来说,对长期徒刑的被告,在原告及法官和监狱管理人员的劝说下,都是愿意调解离婚的,而且一日夫妻百日恩,因此被告都希望见到原告。再说感情的事,双方不见面,单凭文字往来能说明白吗?
三、离婚案件还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和债权等问题,凭书信往来也似乎难以说明白。
因此,认为"调解快递"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搭起了自由传达调解意愿的桥梁,节省了司法资源,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少了讼累。更具人情味的调解方式和善后工作,受到双方当事人的由衷欢迎,得到监狱等司法部门的肯定和支持。似乎是一厢情愿的事。
四、对于此类离婚案件,一般来说监狱是不太支持的。我曾经与他们有过交谈,他们说,犯人刚刚有些安定,一离婚就会半年情绪不稳定,而且狱方一般会提高相应管理级别以对待。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2项"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并不能得出可以如此调解的结论。一般来说,被依法监禁不能认为是"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原因和理由。
六、现在法律要求案件必须开庭,这种方式能叫开庭吗?
仅仅为个人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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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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