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领取他人土地补偿款 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 |
|
| http://www.dffy.com 2006-8-24 18:36:17 作者:胡坤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案情>
1995年4月,原告彭某与被告董某结婚,婚后二人与董某父母分开生活。1995年秋,原、被告共同分得土地,并共同耕种。原告彭某在原籍的土地被收回。1997年6月,原、被告离婚,之后,该地一直由被告董某耕种。2003年,因建设需要,原、被告分得的土地被征用。2003年9月、11月,被告董某分别从其所在社区领取二个人的土地补偿款601.68元、463.68元,合计1065.36元,并将属于原告彭某一半的土地补偿款即532.68元占为己有。彭某得知实情后与董某多次交涉未果,于2004年6月起诉要求被告董某返还不当得利532.68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和被告结婚后即与被告父母分开生活,在土地调整时原、被告共同分得土地,并共同耕种,该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款仍归二人共同所有。被告董某主张所领的1065.36元,是自己和哥哥董某某的土地补偿款,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偿付原告彭某土地补偿款532.68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评析>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判决的结果也是恰当的。但本案值得研究的问题是:被告董某占有其前妻土地补偿款的行
行为是侵权还是不当得利?是否既属侵权又构成不当得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规定也没有合同上的约定,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它主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一方受损。不当得利的成立,以一方受益,一方受损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一方受损的事实,即使一方由此受有利益,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受损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减少:积极减少是指不应支出而支出,消极减少是指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必须一方受益。即在不当得利中,一方受损,必须同时另一方受益。此处受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数额的直接增多;消极增加是指应减少财产而没有减少。
(三)一方受损,一方受益没有合法根据。即一方当事人受损,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益既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四)受损和受益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指受益与受损之间互为原因、结果,并且受益与受损须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
分析一下本案被告董某的行为:原告彭某与被告董某婚后共同分得土地,并共同耕种,离婚时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予以分割和解决。因此,该份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仍然归他和彭某共同所有。董某领取的也是二个人的土地补偿款,他应该知道其中的一半属彭某所有,但他向彭某隐瞒了领取事实,并且在彭某向其催要时仍拒不给付。其上述行为使自己的财产得到了积极的增加,使彭某应得的财产消极减少,其占有彭某土地补偿款没有合法根据,其受益和彭某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是基于同一事实--董某的占有行为。因此,董某占有其前妻土地补偿款的行为构成了典型的不当得利。
但是,我们却并不能由此否定董某的行为属侵权行为。根据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来看,董某的行为也构成了侵权。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是:1.有损害事实发生,2.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主观具有过错。被告董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的故意,具有明显过错;客观上实施了占有的行为,该行为侵害了彭某对532.68元土地补偿款的所有权,具有违法性;彭某应得的土地补偿款没有得到,利益受到了损害;被告董某的占有行为是导致彭某利益受损的直接原因,彭某的损失与董某的非法占有之间有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被告董某的行为既构成了不当得利,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从而产生了侵权与不当得利二者的竞合。所谓不当得利与侵权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违反义务的行为,在民事法律效果上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这两种责任形成的并存和冲突。因此,尽管侵权区别于不当得利,但在下列条件下,二者常常发生竞合。
(一)受益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因此致他人受损。
(二)受益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受有利益。
(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但是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不当得利的产生,因为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非必然使自己受益,有的只是使他人受益或自己也受到损失。一方受损,另一方没有同时因此受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只构成侵权行为。
在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的情况下,实现受害人的权利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即受害人不能依同一受损事实而两次得到补偿,只能依侵权或不当得利之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由于发生了侵权与不当得利的竞合,原告彭某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彭某依不当得利起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是妥当的。
查看胡坤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不当得利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