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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院应谨防案件隐性超审限现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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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9-1 19:37:39 作者:卢才德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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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以审限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流程改革的不断深化,办案超过法定审限的现象,在许多基层法院已基本杜绝。但由于种种因素影响,当前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种不良的苗头,即隐性超审限问题,对办案效率的提高,司法公正目标的真正实现构成威胁,应引起足够重视。所谓隐性超审限,是指法官通过滥用审限上的自由裁量权,或者使用不当的手段掩饰案件审理超过法定期限的事实,并使之合法化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对案件审限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民事审判的特点,审限制度带有一定的弹性,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有较宽的余地,从而使隐性超审限有了滋生的土壤。审判实践中的隐性超审限主要表现为:
1、变更审理程序。即利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规定,不是因案情复杂,而是仅仅因为审判人员没有在三个月内及时结案便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延长审限。即利用《民诉法》关于延长审限的规定,对不属于案情复杂或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等情形的案件也报请院长审批延长审限,而且大都一批就是6个月。
3、中止诉讼。即利用中止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审限之内的规定,随意找理由中止诉讼,如案件请示中止等,变相延长审限.
4、假撤诉。即审判人员因案件审理期限届满而动员原告假撤诉,将案件报结,而后通过重新起诉的方式,另立案继续审理。
为了切实提高审判效率,杜绝隐性超审限的现象,笔者认为:
1、严格转换程序的条件。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对超过三个月即属超审限案件。虽然《民诉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程序转换不能带有随意性,对不是因案情复杂的需要,而仅仅因为审判人员没有在三个月内及时结案而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律不予审批。
2、严格审批程序。虽然《民诉法》第135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仍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但对那些并非确需延长审限的案件,应严格把关,只有因案情复杂或法律适用存在争议而不能在审限内审结的,才予以延长,同时,所需延长的审限,不能一概一签就是6个月,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延长的期限。
3、严格中止诉讼的适用。不能随意擅自中止诉讼,只有对确因当事人下落不明、确需鉴定、审计而中止等情形的,才能裁定中止诉讼。
4、坚决杜绝假撤诉。审判人员不能因案件审理期限届满而动员原告假撤诉以达到将案件报结,而后通过重新起诉的方式另立案号继续审理的目的。对此类现象应加大监督力度,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5、要树立程序优先意识。广大法官应充分认识案件超审限的危害,案件超审限不仅加大诉讼成本,而且严重损害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所以必须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积极追求案件程序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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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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