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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成功率高于庭后的理性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6-9-12 21:00:49 作者:吴广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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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社会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减轻法院执行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案件能否调解成功,有许多因素,但如何选择调解时间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庭前调解一般是诉讼调解的最佳时机。

  李堡法庭从04年起开展全方位的调解 ,要求审判人员在送达时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宣判时调。二年来的实践表明,04年我们虽然强调调解,但实际仅以庭中调与庭后调为主,调解效果不理想,民事案件调解率不到50%。05年起,为缩短案件审限,我们强调要以庭前调解为主,除公告送达的案件外,其余案件都要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成功率大大提高,民事调解率超过65%;06年上半年的民事调解率超过70%,其中庭前调解成功的占整个调解结案数85%以上,取得了较好的调解效果,具体数据如下:

  

  年限调解结案数庭前15天内调解结案数比重民事案件调解率(不含撤诉)

  为什么庭前调解成功率高,而庭审中及庭后调解调解成功率偏低?原因在于庭审活动有强烈的对抗性。为查明事实,庭审通过当事人举证、进行质证、法院认证而展开,在这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无不充满着对抗;随着诉讼的不断进行,事实越明,是非越清,责任也越清;特别是进入辩论阶段,对抗性达到高潮。在这样的背景下实施调解,让有理的一方当事人作出妥协是困难的,有利的一方当事人往往要求法院判决,而拒绝调解。

  另一方面由于庭审的对抗性,当事人对自已已说出去的观点或者拒绝承认的事实亦不会轻易改变的,并会随着惯性不断向前,那怕是他内心已接受了对方当事人的观点,但为了面了或处于有利地位,也不会轻易在言语中表示接受,这种内心活动可从心理学原理上得到认可。因此庭审中的调解效果不会很好。庭前调解,通过背靠背等调解方法,由法官来传递信息,将当事人间的对抗性减少到最低,使当事人双方都不丧失面子和感情的情况下相互妥协,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加大。所以应尽可能将调解安排在庭审活动前进行,若没有进行庭前调解,机会错过,时不再来,有的案件就无法调解了。

  第三,庭审中法官权力受到制约也是影响调解成功的一个因素。法官在庭审中主要是指挥、控制庭审的有序进行,诉讼活动实行当事人主义,庭审中法官处于中立地位,其权力是有限的。而庭前调解,法官可以在当事人间进行个别交换意见,通过对事实认定提出自己的看法,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解答说明,能将审判权进行适度的扩张,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因而能更好地推动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当前困扰法官庭前调解的问题,主要是民诉法规定的调解必需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有人认为,没有进行庭审,案件事实不清,不应进行庭前调解。没有进行庭审事实案件事实就一定不清吗?答案是否定的。未经庭审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主要是从程序上说的,但案件事实是客观,并不因是否开庭而改变,民诉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没有进行庭审,案件事实亦有清楚的。没有进行庭审,也是可以进行调解,不受庭审前置的约束。事实清楚,是非明确,主要是对调解的法官而言的,不是针对当事人的。法官对事实不清,就进行调解,是肯定不能成功的。否则就是“和稀泥”,即使调解成功,当事人事后会反悔、申诉的,也无公正可言。因此法官在调解时应对案件主要事实掌握清楚,对案件的是非有基本的把握;若案件事实确不完全清楚,对争议焦点有了解,事实不清也可根据证据规则来认定法律认可的事实,通过举证责任的确定,来判定当事人诉讼的后果。

  还有人认为,调解要给当事人15天答辩期后才可进行,在答辩期进行调解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这个规定来源于04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定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个人以为,要当事人在辩期满前明确表示同意进行调解,不现实。对原告而言,同意调解,有时意味诉讼理由与证据不过硬,诉讼请求的不正当;对被告而言同意调解,意味本身就无理。因而双方即使内心同意调解,但要明确表示,并形成记录,不全有可能。我们认为,法院在通知当事人开庭的传票上同时约定庭前调解时间,可以消除双方当事人相互防范的心理,双方当事人如都到庭,就意味着均同意调解,这比要取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的效果要好些。

  另外强化庭前调解,要克服庭审、调解一步到位的思想。认为反正有庭审中还有调解,庭前调解不成功,还要进行庭审,庭前调解属多此一举,克服不进行、不重视庭前调解的错误认识。审判人员要树立司法为民的观点,不怕麻烦;同时要掌握调解的规律,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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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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