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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庭审笔录校对环节应加以规范

http://www.dffy.com 2006-9-15 20:01:13 作者:颜永刚 徐利祥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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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笔录的完整、准确是确保裁判公正的基础。而校对庭审笔录,是保证庭审笔录准确无误的重要环节。对庭审笔录的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审判人员对庭审笔录校对环节不够重视,庭审笔录校对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笔录校对应当庭进行。但是,不少审判人员在校对笔录时离庭,由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校对笔录。二是对庭审笔录校对方式不规范。有的是直接让当事人在电脑上校对,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直接在原来笔录上修改。三是审判人员未校对笔录,对记录有误的部分无法得到及时的补正。四是不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校对笔录的权利。一般的庭审结束后,已临近下班时间,书记人员对当事人长时间校对笔录不耐烦,或不向当事人交待可以在五日内校对笔录的权利。五是签字或盖章不规范。有的审判人员、书记人员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当事人签字的位置未进行统一规范,不够整洁美观。对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未将情况记明附卷。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首先在于审判人员思想上不重视,认为校对笔录小事一桩,无关紧要;其次是制度规定过于简单,除了民诉法上述规定外,对笔录校对未有其他规定;第三是对审判人员责任不明确,把笔录校对仅看成是书记员的事,审判人员也应当承担笔录校对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庭审笔录校对环节进行规范。

  1、规范庭审笔录校对程序。庭审笔录校对是庭审活动的延续。审判人员、书记人员、法警、当事人等应当同时在场。由书记员宣读庭审笔录。除当事人校对笔录外,审判人员也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校对,以便及时纠正笔误或遗漏。笔录宣读完毕后,应当由审判人员、当事人分别发表笔录是否准确的意见,并由书记员记录入卷。

  2、规范签字或盖章程序。庭审笔录校对无误后,分别由审判人员、书记人员、当事人、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字。审书人员的签字一般在庭审笔录的左下方,当事人、代理人签字、盖章一般在庭审笔录的右下方。当事人可以在每一份笔录纸上签字、盖章,也可在最后一张笔录纸上签字或盖章后,再将全部庭审笔录纸盖上卡缝章或捺上卡缝手印。

  3、规范纠错程序。当事人校对笔录后,如提出庭审笔录中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补正。由书记员将当事人申请补正的笔录内容记录在卷。不得在原审笔录上进行改动,以保持原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严肃性。如审判人员查实书记员记录确实有误的,应对当事人申请补正的内容予以认定。

  4、规范庭审笔录阅读程序。在庭审结束后来五日内当事人到庭要求阅读庭审笔录的,应当经过审判人员同意。由审判人员指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当事人对庭审笔录的阅读。当事人对庭审笔录的准确性提出异议的,书记员应及时向审判人员汇报。审判人员了解情况后,如当事人坚持异议的,由当事人书面申请,装入卷宗,而不得在笔录上进行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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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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