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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http://www.dffy.com 2006-9-28 18:29:27 作者:成霞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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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正确认识司法警察的特点和作用

  法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在编制上属于警察序列,在管理上受所在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在执行公务中则不仅要依照《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司法警察队伍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不同于法官队伍的管理,同时其工作内容也决定了有别于一般警察队伍的管理,因此形成了司法警察这种编制和管理上的交叉现象。

  目前,在法警队伍中存在两种不能对司法警察正确定位的现象:一种认为,司法警察的工作在法院中起辅助性作用,和法官相比地位较低,没有发展前途;司法警察大队在法院中是非业务科室,起服务性作用,在管理上可紧可松。另一种看法是,司法警察是法院队伍中强制性部门,其他部门无论在执行强制任务,还是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都得用自己,因此产生一种少我地球不转的思想。

  以上两种思想定位的形成,归根结底是部分干警对司法警察这个职业没有能够正确地认识,这种思想的产生不仅有其社会原因,同时也有法院系统原因和法警自身原因。社会原因是社会对法院的组织机构及工作情况不了解,仅仅从新闻媒介或文学作品中片面地认为司法警察的工作就是押解罪犯、强制执行,有的人甚至不知道法院还有司法警察这一工作岗位。法院内部原因是,改革开放的这二三十年中,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法院在这二三十年中着重致力于法官队伍建设和审判方式改革,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对其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开车、看大门等事务性工作均由法警去完成,其人员配备也大多是部队上转业的或向社会招干以及由工人转为法警编制的法律知识较匮乏的人员,因此形成法警文化素质和法律水平较低的客观情况,随之而来的是执法不力、执法效果较差的结果,甚至出现违法执法的现象,损害法院的形象。

  综合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司法警察队伍要想真正走上专业化道路,端正对法警职业的认识是首当其冲的,这就要求法院系统的各级领导要摆正法警队在院里的位置,法警要摆正自身位置,认识到法警队伍是审判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法警工作有着其他业务庭室不可替代的独特职能,它和其他部门之间应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在开展法制宣传等对外宣传活动时,应适时展示法警风采,从而对外树立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二、司法警察应不断加强自身素质和修养

  一支优秀的法警队伍不仅要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还要具有相应的法律业务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能,否则就是一支拉不出打不响的队伍,跟不上日趋紧张明快的审判节奏。

  首先,要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警察应当是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的队伍,同时司法警察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每一位干警首先要在政治上过得硬。一支优秀的法警队伍只有政治立场坚定了,明确自己的服务方向,才能真正地做到服务于审判工作,进而服务于人民。政治学习不是漫无目的地空谈,而是要结合当前的社会形势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让干警们能够切实从思想上引起重视。一些法警因不能抵制外界诱惑而造成渎职的案件也偶有发生。这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思想政治上的问题,不是仅仅讲一讲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就一蹴而就的,关键要看干警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一个地区、一个法院的政治氛围,这是一项长抓不懈而循序渐进的工作。

  二要切实提高法警的业务素质。现代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我国的法制文明也在迅猛发展,对司法队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国家对进入法官序列的最低学历要求已经由当初的专科提升到现在的本科,我们法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只有和法官一样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了审判业务,熟悉了办案规程后,才能真正协助法官做好法警自身的本职工作。我们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司法警察的职责,也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

  专业技能训练是司法警察自身素质建设的另一重要方面。由于法警是处在面对犯罪分子的第一线,执行拘传、强制执行以及押解人犯、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均具有一定的危险,这就要求法警掌握多项专业技能,具备应付各种意外事件的能力,除掌握电脑操作、驾驶等一般性技能,还要精于擒拿格斗以及警械的熟练运用,才能确保法警大队是一支拉得出打得响的“部队”。在个别基层法院中,由于领导对此项工作的不重视,放松对专业技能的训练,甚至不进行专业技能训练,结果导致被告人逃跑、自杀等恶性事件的发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专业技能的训练要制度化,定期进行体能和打靶、擒拿格斗等针对性训练,由上级部门不定期开展岗位练兵比赛,并将此作为法警工作的一项考核内容。

  三、司法警察队伍应规范建设和科学管理

  从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应遵循“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原则,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有效规范警务工作,纠正错误认识,突出法警队的部门独立性,争取工作的主动权,实现向制度要素质,向管理要效率,提高法警队作为一支准军事化队伍的威信。

  1、严格执行上下班考勤制。为提高警队达到准军事化要求,应培养每个警员严密的组织纪律性和紧张快干的战斗作风。在内部管理上,要坚持考勤制度,由队领导考核每个队员上下班和中途离岗情况。每月底公布考勤情况,与年终考核挂钩。凡是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事假超过规定次数的不得评先,这样就能从制度上规范警员的作息时间,加强了对队员的管理。遇有突发事件,随时能安排警力出警,确保拉得出,打得响,较好地解决了管与被管的矛盾,杜绝了因迟到早退、找不到人而延误出警、无法出警现象的发生。

  2、一周工作报告制。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警员本人报告一周工作综合情况,来规范制约每个警员的一言一行,起到自己督促自己的作用。具体做法是每周五下午利用院里安排的学习时间,由各组和队领导汇报本周完成任务情况包括服务态度、廉正建设、执纪执法、教育训练、履行职责等情况,对于在执行任务时发现的问题、好的建议和要求及时交流,队领导进行讲评,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促进更优质地为审判工作提供保障。

  3、岗位目标责任制。每个队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具体细化,一律体现到岗位职责条例中,形成制度,在年终严格考核。具体考核的内容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每个队员的出勤情况包括全年出勤天数、迟到早退数、擅自离岗数、请事假数;完成任务情况包括值庭次数、拘传拘留人数、处置突发事件次数、加班加点次数;军事训练考核情况包括队列和擒敌拳动作是否标准、实弹射击成绩、体能测试是否达标以及廉正情况,完成中心工作情况都纳入考核的范围。只要有一项不达标,就取消评先的资格。如没有完成调研任务的,一律取消评先资格。

  4、用警申请制。其目的在于执行条例规范用警。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为依据,实行用警申请制。对于正常值庭、协助执行、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各庭应在每周五填写下周用警申请表,并经分管院长批准,呈报法警队。法警队根据用警原则、范围以及警力情况,按刑事、执行、民商事行政的顺序,适时作出一周工作安排,公布上墙,队员的工作一目了然。凡当周无计划安排临时用警的除突发事件以及被执行人突然出现需拘留的以上,一律不予安排,以维护法警队的威信和出警的严肃性。这样才能从制度上杜绝警员和承办人员私自出警、私处用警的现象,才能科学合理地安排军事训练、理论业务学习、处理其他警务工作,做到用警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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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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