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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质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http://www.dffy.com 2006-10-9 7:17:32 作者:马锦善 孙胜好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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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4年5月起,广西横县法院全面推行案件质量季度评查通报制度,由审监庭对全院所审结和执行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并坚持对评查结果集中予以通报,有效地促进了该院案件质量和效率整体提高,解决了历年来案件质量效率徘徊不前的局面。2004年该院办结案件1153件,评查593件,优良率89.54%,案件上诉率8.06%,发回重审案件2件,改判案件13件,结案平均天数79天;2005年办结案件1368件,评查1708件,优良率99%,案件上诉率6.28%,发回重审案件0件,改判案件4件,结案平均天数72天;2006年1-8月办结案件787件,评查751件,优良率99.86%,案件上诉率6.6%,发回重审案件0件,改判案件1件,结案平均天数61天。2006年7月广西区高院对该院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季度评查通报制度给予肯定,在全区法院系统进行推广。但该院在实施该制度过程中也发现了不少新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他们专门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该院发现在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案件评查制度存在欠缺依据,影响评查工作开展。法院自己对自己所审结且生效的案件进行事后评查,其目的是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的工作责任感,但现行法律柜架内及法院组织内部设置上没有设置有案件评查内容和机构,法律上仅规定通过上诉程序或再审程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而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方式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差错则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少数法官认为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影响了办案法官对案件的独立裁判,破坏生效案件的稳定性,对评查工作持消极、应付态度,主要表现为不报送或拖延报送应评查的案件;

  二、关系难协调,评查工作阻力大。案件质量评查实质上是对审结案件进行最后挑刺,并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记入法官实绩档案,与法官的年度各项综合指标及其所在庭的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相挂钩。但由于大立案机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然出现同一案件由多个庭、多名法官共同完成,而每一案件中每名法官在不同的岗位上承担不同的责任,出现差错后存在互相推诿,甚至与评查法官产生矛盾,给评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反作用,亦不利于出现差错的人员和庭及时改正错误,增强工作责任心;

  三、案件质量评查功能定位不准确。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监督管理行为,是对法官“产品”进行质量检验。通过对案件进行检查、监控,自我发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审判效能,而目前该院主要是以生效案件为评查对象,即实行事后监督,虽然对重大影响或者领导过问的案件提前介入监督,但也是极个别案件。因此,对案件生效之前的各个阶段的法官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官行为规范则无法掌握,即使在事后评查发现由于已成事实,给当事人造成了不良影响,评查效果一般也会打上折扣;

  四、评查激励和保障机制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评查应有作用。虽然对案件存在的差错程度进行了量化、细化,但由于每个案件疑难繁简的程度不同,就会出现“办案越多,差错的机会就越大”,而奖惩制度均是按案件质量进行认定;同时,评查只能对现有案件卷宗材料的静态行为进行评定,无法对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动态行为评定,未能科学地反映法官的综合能力;另外,案件评查工作本来是对事不对人的,但由于评查法官与案件承办法官均在同一法院,案件评查结果又与法官个人利益息息相关,而民主评议是现行干部人事管理考核的重要手段,所以评查法官因顾虑将来对自己评议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在工作中束手束脚,应付了事,不能充分调动评查法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未能发挥评查工作应有的作用;

  五、案件评查质量和效果有待提高。具体评查案件由审监庭法官进行,而现有审监庭的法官均为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而评查的案件既有民商事案件,同时有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于评查法官的业务水平的局限性和前面所述的人事管理制度的影响。因此,评查的内容一般都是停留在程序方面,未能对庭审质量、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判文书制作等深层次内容进行研究、总结。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该院提出了如下解决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建议:

  1、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法院和法官行使裁判权要接受外部和内部监督,同时院长拥有审判监督权。对法官的监督既有审判的监督,也包括行政监督,院长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审判监督者,故设置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院长行使行政管理和审判监督权的结合。因此,从整合法院审判资源出发,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由审监庭和监察室人员组成,并且由于监督管理的职权来自院长的授权,案件质量监督机构应直接向院长负责,将案件评查明确定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监督、违法审判错案责任追究形成一个完整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同时,监督管理人员应由政治、业务素质高、作风过硬的资深法官组成,确保监督具有权威性;

  2、明确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对象和范围。权力失去监督就会滋生腐败,案件评查不单是对法官的生效案件验收行为,法官作出裁判的整个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是否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亦应当是监督管理的对象和范畴,亦即法官的审判行为和执行活动均为被监督对象。将一个案件完整的诉讼过程包括起诉、受理、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及宣判、执行等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因此,应当将案件评查窗口前移,实行审前、审中、审全方位监督;

  3、建立科学的激励和考评机制。案件质量必须与法官的利益挂钩,否则无法将案件评查成效转化,所以由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每季度法官个案评查结果、数量、案件复杂程度及审理、执行过程中的动态司法行为综合鉴定结论归入法官业务档案,作为评定法官的业务能力及考评、任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设立法官年终案件质量奖,对案件量多、质优的法官,公开给予物质奖励,使法院上下形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氛围。为避免评查法官因对被评查法官在年度民主评议时的影响和顾虑,对评查法官应由院党组单独考核评定,而不参与其他法官共同评比、考核。并且为防止评查法官在案件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尽职尽责或滥用职权,规定相应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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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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