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实务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浅议调解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

http://www.dffy.com 2006-10-17 19:48:17 作者:张新育 来源:东方法眼

    绿  


  调解是指由第三者主持,对发生纠纷双方的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进行调停,排解疏导,促使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民商事审判中的调解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互让互利就诉争达成一致协议的一种既解决纠纷又终结诉讼程序的行为。

  一、调解解决合同纠纷是“司法高效”的有效保障。

  1、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也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维护司法公正,必须切实提高司法效率。除了及时公正裁判外,调解解决纠纷应是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因此,应当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比如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送达调”;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一块到庭时进行“即时调”;庭前证据交换时进行“举证调”;开庭审理时进行“开庭调”;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等,使调解在各个诉讼阶段发挥作用,调解一旦成立,就及时结案。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也避免双方当事人因矛盾激化而给社会造成负面效应,达到了息讼止争的目的。但在调解解决合同纠纷时也应避免盲目调解,强制调解,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达成调解协议,不能“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促调”;对调解协议内容应当进行审查,纠正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平等对待和依法保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解决合同纠纷是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 。

  司法效益是审判工作对社会产生的整体效果和利益。调解解决合同纠纷的快捷性和调解确定义务的高效履行率,恰恰既能获得最佳的解纷效果,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小司法资源的投入,使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有机统一。

  1、调解解决合同纠纷案件的快捷性,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经济目的。市场交易行为的顺利进行和经济流转的便捷与畅通,既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的基本保障。诉讼调解省事、省力、低成本和高效率运作的价值特点,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实现签订合同的经济目的。因此,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纠纷的快捷性优势,使合同纠纷案件及时、妥善解决,是服务经济发展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

  2、调解协议的高效履行,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合同当事人的交易风险。民商交易活动中的风险自交易发生之日起即已存在,但实践中却不能排除交易风险实际发生于诉讼过程中。尽管这种交易风险一旦实际发生于诉讼过程中,其风险后果仍由交易双方当事人承受,而不能归责于人民法院。但在当前社会公众对诉讼和执行风险责任归属上仍存有认识偏差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调解协议的高效履行率的优势,降低交易风险实际发生的系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因交易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对增强审判效果有着重要的意义。

  3、调解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讲求司法效益的基本要求是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财物的消耗,办最多的案件,保证最好的质量,营造最佳社会效果。根据现行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主持调解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由合议庭主持,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注重调解艺术,在事实和责任明晰化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工作,促进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在审判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便即时履行完毕,这样便可省略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程序,不仅节省时间、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投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可减少无理缠诉,来信上访等事件的发生,避免“判决过多、过滥”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因素以及“一场官司十年仇”的负面效应。同时,纠纷的圆满解决,也向社会传达了法院公正、便捷、高效处理案件的正确信息,扩大了调解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达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三、创新调解艺术是提高调解率增强审判效果的关键 。

  调解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思想工作,审判人员应具备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的信心;为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诚心;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爱心;平等保护、不偏不倚的公心,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而调解成功与否除了上述要件外,关键还要讲求、创新调解艺术,笔者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实践中,除应遵循诉讼调解工作的一般规律外,还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1、把握好调解脉搏,适时调解。调解工作可依法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因此,调解艺术也就贯穿于调解过程的始终,掌握调解时机,把握好调解脉搏是提高调解率增强审判效果的关键。当事人参与调解时往往表现为两种倾向,一是口若悬河,企图“先入为主”,以此赢得主动权;二是沉默寡言,竭力掩饰自己对调解的反映,“以静制动”企图捞到更多的好处。因此,这就要求审判人员从调解开始就要全面搜寻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掌握双方的调解思路和“底线”,把调解目标制定得详尽具体,还要对调解中由于当事人言辞过激或者“价码”取舍等原因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及时作出客观评断,在查明争议事实、是非责任后,修正、完善调解方案,适时调解,化解冲突,以达到调解目的。

  2、潜移默化,引导、激励当事人以促成调解。调解工作是使当事人接受调解人员的观点,改变其观点的工作,接受的过程就是一个潜移默化、逐渐渗透的过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无法与婚姻家庭等传统民事案件相比,后者可以利用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去做调解工作,前者只能是完全依据证据事实为基础进行。由于客观上证据事实与案件客观真实之间存在着差异,当事人在最初接受调解时往往心理不平衡,特别是受到损害一方,心理更不平衡。因此,审判人员在做调解工作时首先要对当事人的陈述耐心倾听,让其将愤懑彻底宣泄,再给予充分理解,使其在心理上得到安慰和解脱。然后引导其自我反省、换位思考,向其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等,帮助当事人纠正错误理解,澄清模糊认识,引导当事人站在法律的角度去认识问题,并形成对案件客观合法的处理意见。最后要激励当事人勇于承认过错,承担责任,对已失去的利益或未能获得的利益泰然处之,这样才会促使双方化解纷争,达成协议。



  查看张新育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调解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试述当前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2008-6-30 8:19:48)
· 一次难忘的调解 (2008-4-11 18:21:38)
· 构建诉辩模式下的新型调解制度 (2008-4-7 19:10:55)
· 调解结案不等于案结事了 (2008-3-19 15:32:5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7-12-5 10:24:24)
· 民事调解不应强调必须“事实清楚、分清是非” (2007-11-2 8:47:46)
· 与美国律师对话在线调解 (2007-10-31 21:36:22)
· 心理学方法在法院民事调解中之运用 (2007-10-19 6:33:50)


上一篇:从个案看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 (2006-10-9 18:23:03)
下一篇: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件快速上升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2006-10-17 19:49:34)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