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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刍议

http://www.dffy.com 2006-10-18 19:26:02 作者:赵虎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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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审判管理组织制度,明确审判管理职责,建立并细化与案件审理,审判权行使直接相关事项的管理办法,改善管理方式,建立案件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这充分说明法院系统自上而下已开始重视并研究审判管理,基层法院处于法院系统的最下位,法院管理行政氛围浓厚。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虽然已开展数年,但审判管理还仅仅停留在数据统计分析、案件质量查评、运行态势分析、流程管理和审管通报等方面,审判管理应有功效还未能发挥,审判管理机构虽然已建立,但其机制和体制还未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审判管理的权威不高。二是审判管理权力来源缺乏依据。三是审判管理可操作性不强。四是审判管理与现有的规章制度不衔接。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如何构建运行值得我们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人员思考的首要问题。现就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构建或运行模式发表一点已见,以求抛砖引玉。

  一、审判管理的界定

  法院管理是由审判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共同构筑的统一管理体系,其中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核心部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都应该服从和服务于审判管理活动,正如一个企业应有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一样,我们从法院纷繁复杂的各项工作中,提炼出来的核心业务就是审判。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够能力合作,分权制衡,以实现公正高效。简而言之,审判管理就是围绕审判这个核心业务所进行的管理。审判管理的目的从大的方面来说就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要通过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互相配合,有效监督,高效运行的审判管理体制,这就是当前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体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二、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目标系统,实践途径及框架设计

  “审判管理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公开、公正、高效、规范、有序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向改革要工作效率,要案件质量,要公开公正,要素质威信。”目标是行动的指南,没有明确的方向,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改革就不可能有序推进。审判管理不仅要充分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考虑法院群体成员的思想观念、文化素质,以便被理解、接受和执行。同时,因法院工作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如果不能兼顾法院的长远发展变化,对现时工作也是一个束缚。因此,审判管理应立足当前,目光高远,努力追求长期目标,立足在现有的体制范围内建立一个长效的管理机制。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情况,审判管理改革的最终目标应当定位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上。适应当前形势下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具体目标应该是,通过规范管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在机制上、方法上不断创新,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促进法院新发展。

  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健全审判管理制度,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建立起科学、严密、高效的审判权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使审判资源得以合理地配备;以改革推动发展,在法律和司法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遵循规律的基础上,寻求方法的创新,继续探索适合基层人民法院当地实际、本院实际的审判管理模式。

  适合当前形势下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的基本框架是:建立以审判委员会为核心,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体,以业务庭、基层法庭为载体的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政令畅通,协调配合的管理体系。

  以审判委员会为核心的原因在于,审判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基本人员结构情况决定了审判委员会的核心地位,审判委员会作为代表全体法官进行法院管理的组织,其职能除审判职能外,监督职能、指导职能和管理职能亦应是该组织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并应日益发挥重要作用。而且鉴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多是由各院院长和审判业务庭组成的实际状况,其进行全院审判管理有其可行性和权威性。在通过审判委员会部分审判功能的调整后,强化审判管理的职能,也可以充分发挥并强化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初衷。

  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载体: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对法院参与审判的每个部门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它不参加审判的任何环节,其职责是专司管理,所处地位十分超然,与各个部门不存在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相互推诿等利害冲突,当审判环节出现矛盾,由其进行协调,及时解决矛盾,确保审判的正常进行。

  以业务庭、基层法庭为载体:案件的审判、执行必须依靠业务庭、基层法庭的法官来进行,审判管理机构不可能管理每一个具体案件,只能依靠业务庭、基层法庭。业务庭庭长负责本部门的审判工作,对承办的案件质量、办公进度和其他相关的审判工作承担管理责任,不仅接受主管院长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而且接受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业务庭对审判工作的管理主要是对案件的审判进行具体管理。一般由庭长进行行政化管理。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对各业务庭的审判进度和审判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也为业务庭的审判工作搞好服务,确保审判的正常进行。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与业务庭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三、审判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审判管理体制应以程序管理为中心

  程序中心指的是法律制度进化的过程中,强调程序建设的重要性和凸显程序在审判管理中的枢纽位置。从程序和实体二者关系的角度而言,无论是从现实中的意义来看,还是作为纯粹的理论问题,我们都可以说程序法具有先行于实体法,或者说程序法具有作为实体法形成母体的重要意义。也就是说“程序是实体之母”。诉讼程序的最终目的是恢复及实现实体中预设的权利与秩序,从而彻底解决纠纷。可见,以程序为中心的审判管理体制符合时代的要求,是被证明了科学、合理的现代化管理体制。

  程序中心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对立案、审判、执行全部诉讼过程进行合理、科学、有序的规范。流程管理是把借助科技手段现代先进的管理方法引入审判工作,对审判实施流程管理手段,是将案件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分立,起到了分权制衡的作用,实现对审判工作由行政型管理向审判型管理的转化。它对开庭时间、结案日期作出严格规定。能够有效地避免超审限、久拖不审、久审不决的现象,解决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疑难案件往往不能按时结案,存案积案多的问题。把审判节奏转到严格适应流程管理的制度上来,处于良性循环之中,审判管理趋于有序化。流程管理实际是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管理,即把案件审理过程分为收案、送达、排期、庭审、宣判、执行、结案、归档若干阶段,实行分段管理。案件立案后,立案庭跟踪整个审理的流程,直到审理终结。实施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审判工作公正、高效、有序运转的根本保障,现代化审判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对案件实施流程管理。实施审判流程管理,强化程序观念,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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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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