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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开理论及实务调研

http://www.dffy.com 2006-10-18 19:27:16 作者:王强 王秀琴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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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在诉讼中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开审判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作为一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以下笔者试从审判公开的概念、法律依据等基本理论入手论述审判公开的内容和意义,结合文登法院近年来落实审判公开的经验做法进行调研,分析我国目前公开审判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一、审判公开的内涵

  (一)审判公开的含义及法律依据。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也就是说,法院开庭审判案件,除休庭评议这个程序是秘密进行的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即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判决的宣告,均公开进行,不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其他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法》第 12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行政诉讼法》中第6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公开审判的意义

  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实行审判公开可以使法院的审判钩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因此,实行审判公开的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带动和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执行,使这些制度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实行审判公开,有助于入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

  再次,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最后,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三)审判公开的内容

  关于审判公开的内容,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开审理案件的情形。亦即公开审理制度的例外情形。关于不适用公开审理的事项,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案件应公开审理,但例外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主要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公开审理案件的人员。我国法律规定,在审判组织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时由审判长当庭宣布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3、公开审理从立案直至法庭辩论结束的全部活动,包括立案条件和不立案理由全部公开;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公开;诉讼风险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公开;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公开;当庭公开质证、认证。

  4、公开判决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都必须公开,所有的裁判文书必须体现公开案件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公开法院认定的事实、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诉讼各方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情况。

  5、执行公开。公开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执行风险、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执行措施公开和执行案件结果公开等。

  二、文登法院落实审判公开的经验做法

  近年来,文登法院把审判公开原则贯彻在法院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全面落实审务公开,实施“阳光工程”,切实使法院的公正让社会各界“看得见”、“感受得到”,较好地实现了“以公开促公正、用公正树公信”的良性循环。

  一是审判公开,市院和各法庭都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诉讼制度和审判流程规定上墙,让当事人一目了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全部公开审理,任何公民都可凭身份证旁听庭审,所有案件都公开宣判,推行公开听证制度以及判后答疑制度,只要当事人在申诉、申请再审期限内,对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有不明白的地方,法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详细解释、说明。

  二是执行公开,执行款的收取、执行款项的过付和涉案财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一律公开进行;建立执行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未能执结的原因,加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理解。

  三是强化外部监督,通过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制度、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向社会各界发征求意见函、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广开言路,让社会监督法院工作。

  2004年以来,文登市法院联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人大代表关注案件活动,以人民满意为标尺,让人大代表评判法院工作,成效斐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人大代表均可根据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员的安排,法院的邀请或者代表自荐等方式,关注审判、执行案件,并且有权对法官的审判纪律作风、执法能力和水平、是否公正廉洁等方面给予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两年来共有169名人大代表现场关注案件156起,实践证明,此项制度在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促进执法规范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四是强化宣传,加大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案件的审判、执行过程的宣传,通过与电视台、文登大众报社联合开办审判在线、法治时空专栏,公开报道典型案件,提高群众的法治观念,让社会各界了解、理解法院工作。

  三、审判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我国目前审判公开制度的执行状况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实质性公开,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公开审理要求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性审判活动,即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评判都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作到让胜诉方赢的堂堂正正,败诉方输的明明白白,旁听者听的清清楚楚。而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公开审理形式化的倾向,有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不公开或者透明度不够;有的由审判委员会、主管院长或庭长拍板定案,造成“审”与“判”脱节;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对审判缺乏实质性参与,其结果只能是流于形式。

  针对上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除了要进一步提高对审判公开的认识外,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1、全面落实并推广真正意义的法官独立审判制度。独立审判制度,既包括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外界的干涉,也包括法院内部法官之间的独立性。对外应强调法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内应根据独立审判原则理顺独任审判员、合议庭与庭长、主管庭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加强和扩大前者的审判职责。对一些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可由庭长、院长和能力强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委员会可不再讨论研究具体案件了。一般案件均可由法官或合议庭研究决定并当庭宣判,授予其文书签发权,这样就形成法院内部的一种法官独立审判的新局面。

  2、坚持“在公开中审理,在审理中公开”。凡是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要做到自立案至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直至执行完结的全过程全部公开进行,即使是能够调解结案的,也应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基础上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不能理解为可以“暗箱操作”,只是相对于社会其他人而言,在诉讼当事人之间也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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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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