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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和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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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0-24 19:45:03 作者:陈永超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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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作为司法公正最终载体的裁判文书,其裁判理由必须做到说理透彻、逻辑合理、针对性强,必须体现裁判在程序和实体上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说理透彻,就是要求法官在阐述裁判理由时做到法理透彻、事理明晰、裁判理由充分;逻辑合理,就是要求裁判理由的说理和论证符合“三段论”的逻辑规范,不违反基本的逻辑规律,不犯前提虚假、外延不周等逻辑错误;针对性强就是要求紧扣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论证,阐明法院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态度,明确判决取舍的理由[7]。西方有这么一句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就是说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当透彻、明了,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
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笔者认为,在撰写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时,应当注意下面几点:
(一)正确界定当事人讼争的纠纷的法律关系。这是法官在判决理由阐明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法官对涉诉民事纠纷进行准确定性的关键在于要善于抓住涉诉民事行为的实质内容,然后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学的基本原理加以判断,去伪存真。定性的准确与否,直接决定了判决理由的阐明方向,同时也限定了法律依据的引用范围,更决定了判决结果的公正与否。所以,法官在阐述裁判理由时,应当先说明当事人讼争的民事纠纷属于何种民事法律关系[8]。
(二)判断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根据认定的证据和案件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据法理来审查、分析和说明,阐明相应的理由和依据,为案件的实体裁判打下基础[9]。
(三)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根据案件争议的焦点和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及裁判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对当事人涉讼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进行必要的法理阐释和分析判断,并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作出评价。法官判断过错的标准应当是固定的,唯一的,客观的,而且应当是为社会公众所公认的,不能由法官个人的主观好恶任意判断[10]。此外,在法律冲突或法条竞合时,还应当对法律法规的选择适用作出解释[11]。
(四)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与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形进行对比分析,明确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分担。
此时应当注意:在民事责任竞合时,应当正确处理好当事人的各个请求权。民事责任的竞合又表现为请求权的竞合。实践中我们应当把握:一是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二是义务人必须尊重、服从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三是权利人坚持从各个角度主张请求权时,法官只能对从权利人最有利的角度去支持其中的一个请求[12]。
(五)正确引用法律依据。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依据的目的是为判决理由的阐明提供法律准绳。所以,引用法律依据必须紧扣案情,准确、具体。首先,引用法律依据必须准确无误,完整地把裁决理由阐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均引用出来;其次,引用法律要有针对性,针对案情引用外延最小的、恰恰适合于本案的内容;再次,引用的法律应达到较高的法律效力等级;最后,引用法律应遵循合理的顺序,即应当先按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再按照法律条文的引用顺序。具体来说,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为: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②实体法——程序法;③特别法——普通法;④主法——从法。法律条文的引用顺序:同一文件内容的法律条文,按下列顺序引用:①程序法条文——实体法条文;②特殊条文——一般条文;③行为模式条文——法律后果条文;④人身关系条文——财产关系条文;⑤权利归属条文——权利实现条文[13]。
(六)对于判决书中涉及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的,应当从法理和情理上说透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释明自由裁量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法理和情理从本质上说是一致的,二者都是法理学的基本命题之一,但有时从表象上看也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有矛盾。所以,说理时应当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是以法律、法规或法律基本原则为基础,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的是非、责任;二是以社会公序良俗为标准,对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进行分析评价;三是结合我国的传统美德、人伦观念、风俗习惯等传统文化意识,诱发当事人的良知。简言之,就是要做到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14]。这样,法理互映、情理交融,当事人自然信服。
(七)裁判文书的说理还应当详略得当,有繁有简。也就是说说理要有针对性。对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要不惜笔墨,充分阐述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法理和情理分析,然后再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作出评价。而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问题和社会公众都能够普遍认知的公理,则可简略述明。
此外,在裁判文书的语言文字表述上,还必须做到简洁明晰,语言精辟,言辞得当。这除了要求法官要有扎实的的法律功底外,还必须要有较好的语言文学修养。丹宁勋爵说过:“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量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所以,要想写出一份质量高的裁判文书,法官不仅要加强自己的法律素养,还应当加强自身的语言文学素养。
注: [1]参见宁致远主编:《法律文书写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页; [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222-223页; [3]汪家乾、吴如玉:《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 [4][11]段连芳:《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载中国法院网,2003.10.13; [5]毕玉谦著:《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841-849页; [6]贺小荣:《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化及其改革方向》,载中国法院网,2006.2.5; [7]汪家乾、吴如玉:《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 [8][9][10][12][13]赵日新主编:《庭审驾驭能力培训读本(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175页; [14]唐文著:《法官判案如何讲理——裁判文书说理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288-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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