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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庭调解 构建和谐农村

http://www.dffy.com 2006-10-25 21:52:13 作者:冯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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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担负着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和部分执行任务,同时还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开展法制宣传,参与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任务庞杂而繁重。但其最终目的还是通过案件审理和法制宣传,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解决民间的矛盾纠纷,建立和谐的农村社会。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对民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有利于缓解和钝化矛盾,有利于人民内部团结。调解的方式有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诉讼调解是在法院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主持下,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之间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的诉讼活动。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本辖区内依照法律、政策、道德及社会风俗习惯对纠纷双方细致说理,促成和解,消除纠纷的一种民间调解形式。两种调解都要求依法进行,但法院的诉讼调解由于是专业的审判人员主持,规范性更高。所以两种调解方式是相互依赖、共生共存的鱼水关系,缺少其中任何一种,调解方法都将是不全面的。

  2000年以前,全国各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都很高,大都在70-80%之间,有的高达90%以上。但自从强调案件审理一步到庭、当庭宣判,不再强调调解以来,调解率大幅下降。近年来虽重又强调调解,但调解率一直徘徊在40%左右,再也不能恢复到从前的水平。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诉讼到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由于各种原因,调解难度相对较大,而且人民法庭审判人员人数少,力量有限,很难对每个案件都能做到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而在这方面,由于人民调解在民间有着强大的人员力量和对当事人心理上的亲和力,如果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使之与诉讼调解有效接轨,构建真正的“大调解”模式,才是有效提高诉讼调解率、使诉讼调解真正落到实处的有效出路。

  笔者认为,要使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人民法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员。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法庭配齐配强审判业务人员,人民法庭应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并在审判业务人员中挑选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指导员,明确工作分工和任务,负责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构建完善的指导人民调解网络。

  二、开展巡回审理活动。人民法庭应当组织审判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案发地巡回开庭审理案件。特别是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要在仔细了解案情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细致的庭审或调解预案,并要求人民调解员做好案件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以期巡回审理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建立庭前调解机制。在人民法庭设立庭前调解窗口,让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的法官组成庭前调解机构,并可以聘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机构还应该负责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工作。

  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建立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制度。

  1、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相结合。人民法庭应当主动联系、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计划,派出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掌握应有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艺术,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水平;并可以根据当地人民调解员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定期的培训工作。

  2、以旁听开庭的形式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人民法庭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邀请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让他们在旁听中了解庭审的程序、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对于人民调解员主动要求旁听的,人民法庭应表示欢迎。

  3、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各种法律知识的培训。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利用不定期培训的方法传授给人民调解员。针对基层人民调解员和农民分不清民事、刑事案件的特点,着力做好刑事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和指导力度,让人民调解员分得清刑事、民事案件,避免闹出基层组织调解强奸案件的笑话。积极参与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做好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工作,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4、在人民法庭开展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时,人民调解指导员应当结合个体案情,有针对性地给人民调解员讲解法律、法规,并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员就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在调处的个案,人民调解指导员不宜发表较具体的意见,只能相关知识及注意事项作指导性的答复。

  5、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调解工作运行机制、工作程序和制度、调解方式及调解协议的文书制作。

  6、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对调解案件卷宗的评阅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将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卷宗材料交由人民调解指导员评阅,审查。

  7、建立调解案件质量反馈制度。与评阅制度相配套,人民调解指导员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卷宗评阅后,应就具体的案件发表意见和建议,以利于人民调解员的收正和提高。人民法庭在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审理终结后,承办法官也可以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寄送原承担调解任务的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8、人民法庭庭前调解,不论是由法官调解达成协议还是由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经法官确认的案件,均应由调解法官制作调解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后,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如果当事人申请,人民法庭庭前调解法官也可以遵循“法律不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凡经审查没有发现违法的,依照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人民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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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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