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贩毒案 “零口供”、“翻供”上升现象值得重视 |
|
| http://www.dffy.com 2006-11-2 21:47:36 作者:廖世健 王日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近年来,横县法院审理的贩卖毒品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坚持否认自己有贩卖毒品行为,或在侦查时供认但在庭审时转而否认有贩毒行为的“零口供”、“翻供”现象呈逐年上升之势,引人关注。2003年,该院共审理贩卖毒品案36件,“零口供”、“翻供”案占5件,2004年审理32件,“零口供”、“翻供”占7件,2005年审理29件,“零口供”、“翻供”占9件,今年截至10月份,审理25件,“零口供”、“翻供”就占了11件。为了了解现象背后的原因,横县法院专门进行了调研,并提出建议。
该院通过认分析,认为原因主要有:
一、贩卖毒品的数量大,怕被重判。犯罪分子贩卖毒品主要是为了获取暴利,且多数都是以贩养吸。贩卖数量小了,就达不到“挣大钱”或以贩养吸的目的。所以一般贩卖毒品的数量都较大,而法律对贩卖毒品犯罪在量刑时以“克”作为量刑的一个标准,并且对贩卖毒品行为的处罚较非法持有毒品等其它涉毒犯罪更重,所以,部分贩毒数量较大的被告人到庭审后,当庭会翻供,而一些反侦查能力较强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抓不到购买毒品的人员时干脆否认贩卖毒品行为,以图混个非法持有毒品罪,获得比贩卖毒品罪量刑要轻得多的刑罚。
二、贩卖毒品案件的直接证据单簿,被告人误认为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心存侥幸。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一般都是由被告人自行供述,以及吸毒人员购买毒品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加以佐证,所以部分被告人庭审中以否认认识证人为理由翻供,以图蒙混过关。
三、心存顾虑,怕被报复。部分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在被抓获后,为争取从宽处理,会供出其上线,并协助抓获其上线,但在审理过程中,又怕当场承认后与其上线对质,让上线发现是其供出,因恐过后遭打击报复而翻供。
四、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互相推诿。在共同贩卖毒品案件中,被告人为减轻自己的责任,都把责任推给其他被告人,称自己只是案件的配角,甚至是受害人。
五、经过长时间的考虑,思想变“成熟”。部分被告人刚被抓获时,思想处在紧张状态,一般都会如实供述。然而到看守所后,经过长时间的考虑,甚至经过其他人员的“教导”,思想发生转变,并有较长的时间来编造完美的谎言。因此,到了庭审阶段,其便能自如地翻供,以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或在毒瘾发作时诱供为由拒不承认先前供述的行为。
针对“零口供”、“翻供”上升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侦查机关应及时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后应立即进行讯问,让其在无心理准备、思想还处于高度紧张时供述实情,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措手不及。同时,在收集第一手证据时应采用现代多媒体技术来取证,多采用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尽量做到“铁证”如山。二、向犯罪嫌疑人阐明 “重证据,轻口供”的刑事审判原则,让其了解法院对案件的判处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明白如果证据充分确实,即使没有口供,法院也可以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隐瞒犯罪事实或当庭翻供并不能让其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自觉去掉侥幸心理。
三、坚持多做涉嫌贩毒人员思想工作,无论在侦察阶段、提起公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都应该尽可能地对贩卖毒品的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思想疏导,让其了解刑事法律政策,减轻心理负担,消除顾虑,主动坦白,积极自首,争取立功,以获得从宽处理。
四、法院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要讲究技艺,对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表述时尽量婉转,同时,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相互对质,解除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害怕被打击报复的顾虑,防止其在审判过程中翻供。
五、完善相关法律,对主动坦白的犯罪嫌疑人和拒不承认罪行或在审判过程中“翻供”的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并且将这种“区别对待”在量刑时加以体现,并在判决书中表现出来,以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威慑。
查看廖世健 王日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证据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