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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期债权 解决“涉府”案件“执行难”

http://www.dffy.com 2006-11-3 21:21:29 作者:沈正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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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府”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已成为多年来困扰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顽症,它不仅影响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公信力,更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近年来,二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执行机构虽几经采取措施,甚至重拳出击,就连市委市政府也依法给予了大力支持,但仍收效甚微。

  最近,笔者承办的一件“涉府”案件,执行标的含利息在内高达49万余元,是通过执行到期债权解决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某镇政府,累计外债高达2000余万元,这2000余万元的高额债务,给镇党委政府领导压得几乎喘不过气来,镇上每年还要挤出部分资金偿还未诉讼的债务,加上法院的执行,对于该镇本已十分脆弱的财政收支更是雪上加霜。为此,笔者依据权利人提出的申请和提供的情况,对该镇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最后确认并向六名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发出了履行通知书。通过不同方式做工作,使六名债务人先后向法院履行了义务,最终使这一涉案近50万元标的大案得以执结,赢得了双方的满意。

  我们法院所面临的执行辖区地处苏北,属于经济欠发达,甚至是贫穷落后的地区,乡(镇)财政困难已成为困扰各级领导的一个突出问题。最近,笔者利用执行工作间隙,通过对近20个涉案乡(镇)的走访,调查了解,发现大部分乡(镇)均是债台高筑,有相当一部份乡(镇)所欠债务均在千万元上下,有的甚至高达2000万元以上,这无凝制约和阻碍法院的执行,从而使不少涉案乡(镇)想方设法绞尽脑汁隐藏转移财产,以逃避法院的执行,有的甚至挺而走险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公款私存。但是,在走访调查中,笔者也发现了一个新的问题,这些乡(镇)虽欠下了高额债务,但通过多年的积存,仍享有多笔到期债权,有的甚至高达几百万至近千万元之多。乡(镇)政府每年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催收,但成效不大。联想到前面所举的执行到期债权的成功案例,引发了笔者新的思考,能否用挖掘执行到期债权的方式,来解决当前“涉府”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如何挖掘和执行到期债权,这里既有程序操作上的问题,也有实体如何解决问题,但最终必须保证程序合法,才能求得实体公正。基于这种思考,笔者提出以下四个观点,供同行们共同商榷。

  一、要动员申请执行人积极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线索,并主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这符合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员,手中案件数量多,任务重,难以挤出更多的时间对每一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尤其是“涉府”案件的执行,涉及到诸多因素,给执行人员的调查了解带来了很多困难,这就需要申请执行人密切配合,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就目前来讲,绝大部分当事人不知道什么叫到期债权,更不知道能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这就需要执行人员向申请执行人作必要的解释工作,告知其调查了解涉案乡(镇)享有到期债权的方法和思路,以及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程序等。例如:前面提到的笔者所执行某政府的案件,起初,申请人并不知道他人欠政府的钱法院也能执行,只不过是在一次偶然的谈话中,申请人问执行人员其他人欠政府的钱能否用于抵帐。笔者作为执行此案的承办人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申请人当时一口气提供十余人欠政府钱以及欠款人履行能力等情况。随后,笔者让申请人书面提出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向第三人发出了履行通知,结果在较短的时间内,使这一涉案近50万元标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要动员涉案乡(镇)自觉提供到期债权。这本身也是人民法院帮助政府排忧解难、化解政府债务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此举并非能得到乡(镇)领导的正确理解和支持与配合。在“涉府”案件的执行实践中,我们感到,目前多数政府领导对法院的执行在认识上至少存在两个误区:首先是主观上的误区。一些涉案乡(镇)的领导总认为法院是同政府过不去,特别是“新官不理旧帐”的观念,在一些涉案乡(镇)领导的头脑中始终难以改变。比如,我们在对某政府一起欠款案件的执行中 ,虽多次做工作,但政府主要领导总认为是前任的事,与己无关,甚至在法院裁定扣押其轿车(经上级做工作未作实际扣押)后,继而同执行人员产生对立情绪,甚至拒不接待执行人员,使这一本来能够执结的案件,至今未能得到解决。其次是客观上的误区。有不少乡(镇)领导和当事人一样,并不十分了解到期债权的含义,也不知道法院怎样执行到期债权。鉴于以上两方面的情况,这就需要靠从事执行工作的同志多吃苦,多调查,多做耐心细致地解释工作,多向他们宣传执行到期债权的法律规定,从而赢得他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主动提供并配合法院执行其到期债权。

  三、对调查核实出来的到期债权,要认真进行疏理,视情况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方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一般存在两个原因,即故意赖帐或无履行能力。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的到期债权要认真调查核实,仔细进行疏理,疏理离不开政府领导的支持与配合。笔者在对某镇政府债权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该镇政府对外享有的到期债权近600万元,有的长达15年之久,且大部份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可是政府领导选了一茬又一茬,党委成员换了一任又一任,虽经分管部门年年上门催要,但收效不大。究其原因,有的是多年陈年老帐,长期无人间津;有的是“刺头”、“老赖”,死猪不怕开水烫,任你怎么要,就是“一毛不拔”;有的债务人认为,反正是欠“老共”的钱,拖着不还也没啥;有的因关系复杂,从领导到承办人均难以下手等等。总之,“为官一任,平安一方”,怕多惹麻烦。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对到期债权的调查取证时,有不少乡(镇)领导总是羞羞答答,遮遮掩掩,不愿吐露实情。执行到期债权,既为政府实现了债权,又帮助政府清偿了债务,也为法院执结案件提供了良好的渠道,这是两全其美的事,何乐而不为?因此,执行人员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应主动与政府主要领导沟通协解,多做解释工作,认真分析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真正寻求到执行到期债权的有效方法和最佳途径。

  四、要支持乡(镇)通过诉讼、执行等方法实现到期债权。涉案乡(镇)虽然是案件的被执行人,但法院执行人员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也要充分理解他们的困难。不少乡(镇)虽然享有大批债权,每年虽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清收,但效果不佳。比如上面提到的某镇有600万元债权的事例,2004年,该镇先后投入200余人次通过午秋两季两次集中催收,但只收回8万余元,不到全部债权的七十分之-,乡(镇)领导为之叹息,真乃“劳民伤财”。因此,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应主动为涉案乡(镇)排忧解难,尽最大努力帮助他们实现债权。关于对到期债权提起诉讼问题,通过调查,目前乡(镇)领导存有两方面顾虑:一是怕交了诉讼费官司赢了但执行不到钱,因此,不愿意花钱起诉;二是自身是被执行对象,即使执行到钱,自己也拿不到,最终还是被法院扣去,何必花钱起诉?这种顾虑,无凝对他们在处理此类问题上产生束缚作用。为此,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应多做解释工作,消除他们思想上不必要的顾虑,动员他们起诉,鼓励他们对有偿还能力而又拒不履行的债务人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同时,法院本身也应考虑到乡(镇)的困难,乡(镇)政府作为原告的,诉讼费和申请执行费用可准予其缓交,从而消除他们花钱白打官司的心想顾虑,使法院和政府拧成一股绳,形成一股劲,真正齐心协力,为化解政府债务,实现政府债权,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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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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