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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助理制度现状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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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2-14 20:10:31 作者:魏雪涵 王猛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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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精神指引下,各地法院对审判组织系统内部特别是法官助理的设置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应该说法官助理的地位特殊,其设置也对审判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在实践中因各地做法不一致,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法官助理的产生方式不明确。
不少法院在确定了法官员额后,将其他不直接从事审判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等直接任命为法官助理,在具体的任职条件、任职方式、任职期限、免职条件等方面均无具体的规定。
二、法官助理职责不明确。
因法律和上级法院对法官助理的职责无明确的规定,法官助理所从事的工作散、乱、多、杂,基本上除了书记员和法官之外的所有工作。
三、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机制不健全。
法官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官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书记员因工作相对明确,考核比较容易,法官助理尚处于摸索阶段,对其进行量化比较困难,同时考核的机构、考核方式等均不明确。
笔者认为,法官助理的设置有利于整合审判系统资源,对于推动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建设必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当前应当作好以下工作:
一、对法官助理角色进行正确的定位。
法官助理主要帮助法官处理日常审判事务,其与法官和书记员之间只存在工作上的分工问题而并非上下级关系, 法官助理应在法官的指挥下从事工作,其所做的工作为法官日常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不能独立对案件行使裁判权,系一种审判辅助性的工作。因此,法官助理就是法官助手,属行政事务人员。
二、法官助理的产生方式。
因为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其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该由法官负责,因其在审判活动中行使有关职权所以其地位比较特殊。因此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应当从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人员中择优录用。当然就目前而言,系统外部招考条件尚不成熟。法官助理作为法官助手应该由法官提名,院长任命,任期3年,期满后法官认为可继续任用的,由法官提名重新任命。一般一名法官可配备一至二名法官助理。任命为法官助理的应该同时按法定程序免除其审判职务。对于法官助理不适宜从事该项工作或者有违法、违纪活犯罪行为的,由法官提出免职报告,报院长批准。
三、法官助理的职责。
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相对比较明确,如果不对法官助理的职责加以明确,容易造成互相推委现象。法官助理的职责可以排除法加以确定,以下几种工作应予排除:1、书记员的工作2、法官应自行处理的事务3、其他与审判业务无关的工作4、法官个人的私人事务。可具体为以下几项:1、填发有关送达文书、合理安排开庭日程2、接待当事人和代理人,引导当事人庭前举证3、办理有关财产保全手续4、依照法官调查提纲调查取证5负责案件的庭前调解工作6、签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保管未结案材料7、拟写独任审判员交办的有关法律文书8、完成法官安排的其他工作9、其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四、法官助理的考核机制。
基于对法官助理角色定位和产生方式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对法官助理应实行单独的考核机制,但在考核中应该以法官的考核为主,当然对其考核必须公平、公正、合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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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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