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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争议教育费用能否直接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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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2-17 11:37:19 作者:孙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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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汤某与张某于2004年1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子女由汤某抚养,子女的教育费用各半负担。后子女在上学过程中支付了4368元的教育费用,汤某凭借学校出具的发票和收据,要求张某负担一半的教育费用,但张某仅对其中一笔有学校出具正式发票的550元费用表示认可,其他非正式发票费用则不愿意给付。故汤某依据调解书和发票、收据向法院申请执行。
[评析]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能否依据发票和收据申请强制执行产生了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调解书中已经确定了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教育费用各半负担,汤某凭借调解书和教育部门出具的发票和收据,要求张某支付子女一半教育费用有法有据,应当可以申请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在调解书中虽然约定了子女的教育费用各半负担,但对教育费用如何界定并没有约定。现双方对子女的教育费用产生了争议,张某的义务并不确定,需要汤某通过诉讼进一步确定,所以汤某不能对该教育费用直接申请执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故向法院申请执行有三个条件:一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是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具有给付内容;三是给付内容具体明确。本案中,汤某与张某达成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了张某支付子女一半教育费用的给付内容,但双方对教育费用如何界定,如何计算没有约定,导致双方在是否以学校出具的发票和收据来认定教育费用问题上产生了争议,从而导致了双方子女教育费用的数额不具体明确,也就是说张某支付子女一半教育费用的给付义务不具体明确。因此,汤某不可以依据调解书和发票收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于该案的处理,笔者认为,应由审理庭作出释明,无法释明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进一步确定张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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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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