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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侮辱不是诽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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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2-26 22:16:13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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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6日《佛山日报》有一文《女子贴告示“通缉”骗财男友》, 记者段晓宏报道:自称相恋8年的男友借走20余万元玩失踪,来自河南的孙女士在三水西南四处张贴“通缉令”追寻该男子。律师称此举可能构成诽谤,确实被骗应向警方报案。昨日上午,记者接报料,来到西南市场,在入口两侧的墙壁上看到这份启事。只见一男子的生活照下面有文字说明,“刘某敏,广西人,35岁,是个男人,好赌,骗财骗色,是个专业超级大骗子,有知其下落者请联系”,后附有联系电话。不时有路过的市民观看,一位阿婆看过后说道,“女孩子被骗了才用这种手段报复”。随后,记者根据联系电话拨打过去,一自称姓孙的女子接听了电话。她告诉记者自己来自河南,8年前结识了自称是禅城石湾人的刘姓男子。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相处期间,刘某以各种理由向孙女士借钱,“五年来,断断续续我给了他20多万,他还说买车跑客运,春运赚钱就还我,相处期间还有别的女人来找过他都被他搪塞了过去。”今年10月,刘某突然消失。孙女士于是张贴寻人启事,想要讨个说法。 [律师说法]此举可能构成诽谤罪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谌律师表示,该女子行为不合法也不理智。在民事上来说她很有可能构成诽谤,如果行为严重的还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对方确实拿了她很多钱没有归还,可以按照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如果发现对方是骗财,已构成犯罪的,应向警方报案。 我认为谌律师说法可能值得商榷。 一、关于诽谤罪和侮辱罪的区别,马克思有过多次论述(这也是经典法学的主流观点)。 1848年7月5日,马克思主编的《新莱茵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逮捕》的通讯,它揭露了宪兵们逮捕科伦工人联合会领导人时的蛮横行为,并批评了柏林总检察长茨魏费尔对革命实行的反动政策。为此,马克思、恩格斯和报纸发行人科尔夫被控侮辱总检察长茨魏费尔和诽谤宪兵。科伦陪审法庭于1849年2月7日开庭审理这一报刊案件。马克思在法庭上对诽谤罪、侮辱罪从法律上做了确切的分析。他根据拿破仑刑法典的有关条文指出:“诽谤是指如下的情况,如果我把某种行为归罪于某人,说这种明确指出来的行为是他完成的。”“如果说:‘你在某地偷了一些银匙子’,就是诽谤”。“侮辱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谴责某种缺陷和一般的侮辱性言词。”“如果我说:‘你是一个小偷,你有偷窃的习惯’,那我就是侮辱了你。”诽谤和侮辱都是诬陷的形式,但犯罪程度不一样。侮辱是一般性的泛泛詈骂,诽谤则必须具备具体的内容。马克思说:“在后一种情况下指控的事实内容更清楚,名誉受到更大的损害”。所以,诽谤罪比侮辱罪受到的刑惩要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3卷第461—462页、第6卷第271页) 根据诽谤和侮辱在法律上的不同含义,马克思指出,控告《新莱茵报》侮辱茨魏费尔是不能成立的,因为那篇通讯对茨魏费尔的揭露是具体的而不是泛泛所指。如果说报纸诽谤了他,也不通,“《新莱茵报》写的是:‘据说,似乎茨魏费尔先生的声明说……’。为了诽谤某人,我自己绝不会把自己的论断置于怀疑之下,绝不会像在这里一样用‘据说’这样的词;我一定会说得很肯定。”(上揭书,第6卷第273页)至于指控报纸诽谤宪兵,马克思说:“只要粗略地看一看被指控的那篇文章,就可以确信,《新莱茵报》抨击地方检察机关和宪兵,毫无侮辱或诽谤之意,它只是在履行它的揭露职责。对证人的讯问已经向你们证明,我们关于宪兵所报道的完全是千真万确的事实。”(上揭书,第6卷第275页)在这里,马克思用以驳斥控告的是事实。一旦证明确有其事,控告侮辱或诽谤的前提就不存在了。 显然,马克思关于诽谤罪、侮辱罪的看法是明确的和始终如一的。具体地指责某人或法人做了某件事,从而使其名誉受到损害,是诽谤;如果报道的并非是具体事实,那么一般性的泛泛指责是侮辱。侮辱罪比诽谤罪轻。推翻诽谤或侮辱控告的证明,是原告确有其事的证人或证据。 一般说来,英美法系是不区分侮辱和诽谤的,但大陆法系国家则把诽谤和侮辱进行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大多数学者认为,诽谤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捏造并散布某些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因此,诽谤的构成要件是必须在陈述事实方面有虚假内容。所谓虚假,就是同实际情况不相符。这一点将诽谤和侮辱分开。诽谤必然是事实虚假才能构成,事实为真实或者不涉及事实仅仅言辞激烈而侵害的名誉权案件通常以侮辱定罪。 二、民法上对侮辱和诽谤都纳入侵害名誉权调整。 作为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名誉权具有社会性,客观性,特定性的特点,这种评价对具体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来说,具有精神享受和经济利益享受的意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权利人有权维护它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侮辱不一定用捏造事实的方式进行;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并有意加以散布。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而诽谤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参见周道鸾、张军著:《刑法罪名精释》第二版,2003年9月第2版397页) 这样看来,还真是个问题。 综上分析,个人认为本案定侮辱可能比诽谤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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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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