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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前调解制度的程序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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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2-27 15:46:52 作者:孙仲洪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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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我国对调解即非常重视,调解制度源远流长,尤其是新中国建立后,调解制度被正式确立,通过调解解决了大量的纠纷,被誉为东方经验。其组织形式大体有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如妇联等)、政府调解、法院调解等。目前可以说法院调解已成为调解的主流。
我国法院长期以来为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对调解极为重视,大量的民事纠纷在法院调解中得以处理,并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程序。当前,最高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中将立案调解工作作为立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此项改革将丰富我国的调解制度,同时也将促进在“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中取得平衡,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庭前调解可行性及其依据
庭前调解是指民事案件在立案受理后至答辩期限届满前由法院主持所进行的调解。庭前调解可以说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已经存在,只不过没有使用该名词。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将调解规定为“着重调解”,因此在案件审判中一般均在开庭前进行调解。但是又因未设置一定的程序而导致在“着重调解”制度下出现了重调解轻判决、压服式调解等问题。本文所提出的庭前调解并不是过去调解制度的重复,而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即可进行调解。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贯穿于民事诉讼整个过程的,庭前调解是法院调解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此其依据就是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解释。
二、庭前调解的案件范围
关于庭前调解的案件范围,根据法院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列举式,如庭前调解所适用的案件:一、离婚案件;二、赡养、扶养、抚养案件;三、诉讼标的在一万元以下的合同类案件;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五、本院认为适用庭前调解的案件。也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排除式,如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
三、庭前调解的原则
由于庭前调解是法院调解的一种,所以当然应遵循法院调解的一般原则,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自愿、合法的原则。但因为是庭前调解,案件尚没有经过其他程序,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产生一定影响,自愿原则尤为重要。因此在进行庭前调解中应当注重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只要有一方当然不愿意调解的,就不得强制或以暗示的方式让当事人接受庭前调解。对于合法性问题,同样应对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协议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予以准予。
此外,庭前调解还应有其特有的原则,就是调解的有限原则。调解有限原则有两方面内容,一是调解的次数,二是调解的期限。庭前调解的次数和期限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应以几次、多长期限为妥。有的观点认为只应调解一次。笔者认为,庭前调解的次数和期限应当有明确的限制,次数不宜多、时间不宜长,否则违背了设置庭前调解制度的初衷。调解次数原则上为一次,如果在第一次调解中发现当事人之间的调解方案分歧不是太大,还有再次调解的可能,可以进行第二次调解,但是再次调解不成的话,则不再调解;关于期限问题,既要体现审判效率,又能给当事人一定考虑时间,因此确定在被告的答辩期内,以至迟不超过二十天为宜。
四、庭前调解的程序设置
庭前调解的目的就是要提高民商事审判的整体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把可以调解的案件在立案阶段处理掉,避免所有案件不分情况一律进入庭审,以减轻审判压力,减少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讼累,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因此,庭前调解的程序设置应该体现出程序合理、手续简化。
1、调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组成。庭前调解的机构可设在立案庭,亦可单独设立,名称为庭前调解组。庭前调解实行独任制,由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亦可由三审两书组成。案件立案后,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将适用庭前调解的案件交给庭前调解组。
2、征求当事人意见。庭前调解组接到案件后即可通知当事人双方,征求其是否同意进行庭前调解,征求方式应采用书面形式,为体现快捷和方便,法院可制作特定的征求意见笔录。
3、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如果均表示同意庭前调解,庭前调解组即可约定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开庭时,调解法官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转入调解阶段,依原告、被告的顺序陈述并出示证据,调解法官对无争议的证据和案件争点予以记录和固定。然后分别询问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对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如有分歧,调解法官亦可根据案件情况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
4、制作法律文书。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法院记入笔录并经法官、书记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5、移交案件材料。调解法官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应及时将案件材料和庭前调解的相关材料移送有关业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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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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