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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矫正对象及其现行管理教育方式的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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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8 14:13:12 作者:崔刚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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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正逐步推进,越来越多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适用于社区矫正。据调查,某市2005年启动试点以来,共有18岁以下的矫正对象217名,数量占矫正对象总数的5.4%,年龄最小的16岁。在这些未成年矫正对象中,闲散的比例高达62.5%,且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以下的占96%。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盲目性大、偶发性强、纠和性高;违法犯罪的类型一般比较简单,主要是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及性犯罪等几种智能化程度较低的犯罪;违法犯罪的原因多受不良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违法犯罪的主体多为失教子女、失管学生及失控少年。
2003年,“两院两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已有3年之久,但各地仍未将未成年人独立出来,区别对待。这样不加选择地与成年人混同操作,一同矫正,暨不利于教育、感化、挽救少年犯,更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究其原因:一是缺乏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从发达国家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实践看,矫正机构首先要进行危险性及需要结构评估,从而确定监管、矫治计划及方案。而我国现行试点未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教育矫正措施大多千篇一律,一成不变,使矫正效果难以提高。二是缺乏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试点忽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将未成年矫正对象视同成年矫正对象一并管理,使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和落实。如让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下从事公益劳动等,不仅不利于保护个人隐私,使他们在街坊邻居面前抬不起头来,而且容易造成“交叉感染”,甚至引发重新犯罪。三是专兼职社区矫正工作者良莠不齐。社区矫正不仅是对服刑人员的考察和监督,而且包括对他们的改造和服务,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这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从各地情况看,至今尚无专业专职人员来从事。特别是乡镇(街道)多为司法所人员兼职或由村居的大爷、大妈等社区志愿者担任。他们未经系统培训,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开展工作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不受歧视。因此,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有其必要性。各地应采取措施,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本地实践,建立和完善适合少年犯身心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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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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