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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死亡也可缺席判决

http://www.dffy.com 2007-1-11 14:22:55 作者:杨建忠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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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前和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都有可能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按照此项规定,刑事案件中只要被追诉人死亡,不论在哪一阶段诉讼程序都要终止。刑事诉讼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固然与我国刑法所实行的罪责自负原则相一致,但这种“一刀切”的方法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将会导致很多后续性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如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权利将受到不利影响、对被追诉人犯罪行为非法所得的追缴问题等。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建立被追诉人死亡后某些类型刑事案件的缺席审判制度。相关的诉讼流程初步设计如下:
  第一、审前程序中出现被追诉人死亡情形后的处理。被追诉人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死亡的,如果案件中存在上述需要继续处理的后续问题,案件不终止,侦检机关应继续审查被追诉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搜集其犯罪的相关证据,尤其是能证明其涉案财物的法律性质的证据,在被追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下,仍列已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为被告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第二、对已死亡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时所应完善的具体措施。首先,缺席审判时,必须由辩护人代理缺席的被告人在场。如果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继承人未为其委托辩护人,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进行辩护。其次,由于被告人死亡,辩护律师已无法直接从被告人那里了解案情,查找证据,为了保障被告人一方辩护权的充分行使,笔者主张法律应当规定检察机关在此情形下应在庭审前向对方辩护律师开示检方所掌握的所有证据,以便于被告人一方在开庭前进行有针对性的准备活动。
  第三、对已死亡被告人的判决。案件审理结束后,对于无罪的被告人要宣判无罪,以证明其清白,恢复其名誉,确认其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有罪的被告人,法庭仍然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被告人依法应被判处主刑的,基于其已死亡的事实,应当同时宣布该刑罚因被告人死亡而不再执行;被告人依法应被判处附加刑的,则应在判决生效后依法执行。另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也应在判决中载明并在判决生效后执行。
  第四、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决定是否上诉。虽然一审缺席判决中对被告人判处的主刑只具有宣示意义,但一审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判决却有可能侵害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在被告人死亡的情形下赋予其近亲属上诉权乃为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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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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