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定 |
|
| http://www.dffy.com 2007-2-4 8:57:59 作者:纪中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原告何某某(农民,退休职工)与被告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在1987年土地调整,原告在村民小组分得土地耕种,后因土地带人进入工厂工作,但其土地还在耕种,于2005年国家征用土地,将原告所在村组土地征用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村组在分配补偿款时没有分给原告补偿,经协商未果,于是诉到法院。在此案研究时有以下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原告因土地带人进入工厂工作,已经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其本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性质发生了变化。由于土地补偿款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本案原告自1988年元月即进入工厂工作,成为正式工人,且现已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不应分得应当补偿给农户特有的因丧失土地而获得的补偿金。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为:征地补偿款是对农户丧失集体土地而进行的补偿,在性质上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其补偿对象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以其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要求取得相应土地征用补偿费,被告以原告属工人性质,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因此不应该独得补偿。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该问题有待立法机关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就此类争议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尚不能确定,驳回何加平的起诉。
笔都认为:二种意见都是要将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驳回,与法理不合,只是因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没有搞清作为理由而已民,原告虽然因土地带进入工厂工作,成为正式工人,且现已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但其土地在被征用前一直在耕种,并且其户籍也一直在该村民小组。公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该、也只能以其户籍和长期居所地来确定,应该说是明确,为什么说不确定呢?反过来说户籍和长期居住地同在一个地方,还不算是这个地方的人,能说他是哪的人呢?因此,笔者认为此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该驳回,而应该予以支持。理由就是主体资格很明确,依法应该到补偿。否则群众的利益谁来保护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查看纪中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