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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错就错还是事实求是

http://www.dffy.com 2007-2-10 8:53:15 作者:李利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真实故事的虚拟展开之三

  摘要:以前笔者似有一个多余的担心,当我们的诚信穷途末路的时候,你到银行里存款,收银员会不会在收了钱放进钱箱之后,马上一脸无辜地说:“我没见你的钱呀?”当一个犯罪嫌疑人交待了另一起被司法机关错判的案件线索之后,有关司法机关会不会想方设法让这个犯罪嫌疑人“闭嘴”,从而再也不会有杜培武、佘祥林式的冤案浮出水面。而一个杀人犯的“偿命申请”则让笔者觉得自己的担心并非多余。

  关键词:实事求是    死刑    吊销执业证书

  悲剧发生在十年前,1996年4月9日晚9时许,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宿舍大院57栋西侧的公共厕所内发现一具半裸的女尸,警方很快就“侦破”了此案,捕获的犯罪嫌疑人名叫呼格吉勒图,刚满18岁,他也正是“4·09”案件的报案人。

  呼和浩特和自治区两级法院都认定呼格吉勒图犯了故意杀人罪,很快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4·09”命案从案发到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枪决,仅仅60天就被“从重从快”地画上了句号。

  2005年10月,一个叫赵志红的人因“2·25”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落入法网,他先后四次向警方供认了当年在呼市毛纺大院厕所内奸杀一名妇女的详细经过,承认自己就是“4·09”厕所命案的凶手,并先后供认了尸体摆放位置、厕所内部结构等大量只有凶手才能知道的细节。

  在诉讼过程中,赵志红递出“偿命申请”,称自己“被捕”之后,经政府教育,在生命尽头找回了做人的良知,要求重查此案,“让我没有遗憾地面对自己的生命结局”。

  然而,2006年11月28日公诉机关起诉赵志红时,只诉了9条人命,惟独漏掉了“4·09”命案。

  “法院对‘4·09’案件没有说法,我们没法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的负责人这样告诉《瞭望》新闻周刊的记者。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则拒绝了《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的采访。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所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瞭望》新闻周刊的记者引用北京大学刑诉法专业博士生褚福民的话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事实上,褚福民所说的话不仅仅是法律规定,也是众所周知的常识性法律。笔者以为,内蒙古自治区法院“低调”的态度,可能与一旦纠正了“4·09”错案,他们将要面对的冤案赔偿、责任追究和媒体舆论等方面的问题有关。

  但我们的法律和我们党的政策都要求我们办任何事情都要实事求是,我们不能因为无法面对某些问题而一错再错下去,我们不能将纠正错案的希望寄托在杀人犯的身上,我们要让冤死者家属感谢我们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有错必究”、“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而决不是让冤魂去感谢杀人犯的“偿命申请”。

  由此,笔者想起了子虚律师因法院错把一位法官与其之间典型的礼尚往来认定为受贿,继而引发虚拟省司法厅错误的行政处罚一案,虚拟省司法厅在明知依照法律规定,那位法官与子虚律师之间的交往不存在行贿受贿问题,并且子虚律师作为证人也未被通知到庭质证的情况下,仍依据那份错误判决书对子虚律师进行处罚,显然是不妥当的。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虚拟省司法厅竟告诉子虚律师,你只要推翻法院的那份判决书,我们的处罚也就可以撤销了。但子虚律师在那位法官受贿案件中只是一个证人,且是一个连最起码的到庭质证的权力都没有得到保障的证人,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子虚律师来说,是没有任何一条可以推翻那份判决书的救济途径的。

  在刑事审判中,剥夺一个人生命权的死刑,应该是过程最严格、程序最缜密,不可放过半个疑点的司法手段;而在行政处罚中,剥夺一个人执业权的处罚,也应该是实事求是地来不得半点粗枝大叶的司法过程,因为吊销执业证书在行政处罚中就相当于刑事审判中的死刑。在刑事审判中我们不可以草菅人命,在行政处罚中我们同样不可以随意剥夺一个人合法执业的权利。这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做到的。

  参考文献:

  2006年1月29日《瞭望》新闻周刊载《“偿命申请”揭冤情,错案拷问程序公正》,作者:汤汁、董瑞丰、尚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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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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