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故事的虚拟展开之五
摘要:原告科达斯天真得令人可笑,她也许还做着许多英雄主义的美梦,认为每一个出租车司机都应该象古代的英雄那样临危不惧,舍生取义,然而她的美梦却被弗兰克·A·卡林法官理性地判决击碎了。这是法律和法官清醒,而当事人糊涂。
关键词:有错必纠 事实求是 审判监督
1941年,在美国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几个劫匪在抢走一个事主的财物后逃之夭夭,事主在大街上拼命追赶。这时劫匪上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在劫匪和手枪的“说服”下,弃车而逃。劫匪开着出租车继续向前跑去,慌乱中将一个叫科达斯的年轻母亲和她两个年幼的孩子撞伤,此后,劫匪被警方逮捕。然而,科达斯并没有向劫匪提出伤害赔偿,而是将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所在的天下无双运输公司以伤害罪告上法庭,理由是被告(出租车司机)不该在这种情况下抛下汽车,让一名歹徒驾驶。幸运的是科达斯和她的两个孩子伤得都不重。
纽约市法院的弗兰克·A·卡林法官认为:说被告“犯有过失罪简直就是在污蔑他是个胆小懦弱的人,法庭不能这样判决。尽管这世上确实有几个狂妄自大的英雄,他们也许会夸下海口,‘他敢在死狮子身上拨胡子’。虽然法庭面对原告遭受的痛苦——即使她们受的伤很轻微——也不能视若无物,但如果基于法庭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我们绝不能认定被告是有责任的,法庭在不做裁决的基础之上提议驳回起诉”。
毫无疑问,弗兰克·A·卡林法官的头脑是清醒的,判决是正确的。这个案件的原告科达斯天真得令人可笑,她也许还做着许多英雄主义的美梦,认为每一个出租车司机都应该象古代的英雄那样临危不惧,舍生取义,然而她的美梦却被弗兰克·A·卡林法官理性地判决击碎了。这是法律和法官清醒,而当事人糊涂。
2006年12月12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的农民陈凤增也在做着一个美梦,无辜的他面对一个错误的判决,希望共和国的法律能还给他一个公正,一个清白。相反的是,不知是我们的法律糊涂还是法官糊涂,陈凤增至今也没能得到一个公正的说法儿。
因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陈凤增在拘留所里度过了12天难忘的铁窗生活,法院要放他出去,他还不愿意走:“你们一执行,我还得进来,如果你们坚持执行,我就不出去了,我回去没脸见人”。在拘留所,陈凤增这样对丰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说,但执行法官没有答应他。
3年前,丰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挪用资金案时,认定丰南区柳树口镇老铺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焕章将3万元赃款借给了陈凤增使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既没有赃款使用人陈凤增的证言,也没有通知陈凤增到庭质证。李焕章无奈退出了3万元赃款后,将陈凤增告上丰南区法院,向其讨要3万元借款。尽管陈凤增坚持说自己没向李焕章借过钱,但丰南区法院认为“李焕章在任老铺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挪用单位资金借给陈凤增的事实已被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刑事判决所确认,案发后,李焕章将3万元还给了老铺村村委会,因此,陈凤增所得3万元属不当得利,应当归还。
陈凤增不服,上诉至唐山市中级法院,唐山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论是办案的公安局、检察院,还是判案的法院,都没有找我这个当事人了解过情况,凭李焕章自己的说法儿就认定我借村里3万元,我冤得慌”。尽管官司败诉,但陈凤增依然坚持申诉,他说自己要还事实一个真相。为此,陈凤增到过唐山市检察院、中级法院和唐山市丰南区法院等各级部门,但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儿。丰南区政法委的一个领导竟反问:李焕章因为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如果你没有通过李焕章借村里的钱,李焕章为什么要付出这么大的代价?”
丰南区法院审监庭的法官说的比较委婉:“你这个案子如果不把前面的刑事判决书推翻,我们即使受理了,你最终也得败诉。”而陈凤增既不是李焕章挪用资金案的被告人,也不是受害人,没有权利对这起刑事案件申请再审。
至此,陈凤增的申诉似乎走进了死胡同,他要想讨还“公道”似乎困难重重。
笔者以为,陈凤增申诉难就难在法院有错不纠上。从陈凤增一案的情况上看,李焕章被判挪用资金罪一案肯定是错误,至少也是有问题的。因为从案情上分析,李焕章根本就不存在挪用3万元给陈凤增使用的问题,并且陈凤增作为李焕章挪用资金案的重要证人,一不去了解,二不通知其到庭质证,显然是错误的。对于这样一份错误的刑事判决,丰南区法院院长、唐山市中级法院的院长长完全可以从陈凤增的申诉材料中发现对于李焕章挪用资金罪的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由丰南区法院院长或唐山市中级法院院长提交本案审判委员会处理,或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或指令唐山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另外,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也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我国的法制审判实行的不是判例法,而有“有错必纠”的制度。同时,也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刑事判决可以不用审查直接作为民事审判的证据。从这个角度上讲,我们的司法机关只要本着“有错必纠”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陈凤增或李焕章的错案纠正应该不是很难的。
当然,这些法律的规定是很好的,问题在于当初错误起诉的是检察院,错误判决的是法院,如果纠正了这样一起错案,国家赔偿怎么办,错案追究怎么办?也许有人认为:一个农民冤就让他冤了,任他怎么搅也翻不起什么大浪来。而一旦将这个错案纠正过来,就会让不少责任人“失眠”,让不少领导丢脸面。所以,笔者在《国家赔偿法》刚颁布时就说过,这是一部好的法律,但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有《国家赔偿法》还不如没有《国家赔偿法》。没有《国家赔偿法》,公、检、法一旦办错了案,纠正过来就是了;可有了《国家赔偿法》,办错了案一旦纠正过来,不仅面临国家赔偿,有关责任人还面临着各种处分,所以他们会尽可能地去捂盖子,维持错案,甚至要一条黑路走到底。李焕章挪用资金罪的错误判决和由此判决所引起的对陈凤增一案的错误判决就是对笔者上述言论的形象演绎。
子虚律师看到这个案例之后,认为虚拟省司法厅对他的行政处罚同样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司法厅依据一份刑事判决书中一个错误的认定,去处罚刑事案件中未被通知到庭质证的证人,是完全错误的。虚拟省司法厅一不考虑到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是否合法,二不问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三不管律师在听证中提出的完全可以推翻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证据,只是一味地让律师“有能耐你去推翻法院的刑事判决”,其逻辑肯定是错误的,也是难以让人诚服的。好在子虚律师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他寄希望于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涂永前在说到陈凤增的遭遇时指出:刑事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的救济在法律上至今还是一个空白,在将来修订诉讼法时,应该考虑规定刑事案件中利害关系人拥有知情权、申诉权等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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