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故事的虚拟展开之六
摘要:一个连律师都不敢告的行政机关肯定不是一个公正的、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
关键词:暂扣执照 行政处罚 律师
子虚律师说:司法厅的处罚决定书是2007年元月22日作出的,可他的律师执业证书早在2006年5月的年检中就被司法厅扣了。并且司法厅有这个传统,不论律师遇到什么问题,哪怕是一个不可理喻的当事人投诉,司法厅就可以随意扣证。没有一个律师敢对这种“扣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笔者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都没有找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随便扣证的依据。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暂扣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司法行政机关要暂扣律师的执业证书,必须要依据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行政机关在没有对律师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前,是无权暂扣律师的执业证书的。
然而,经过笔者了解,司法行政机关利用年检的机会,不问青红皂白乱扣律师执业证书的行为还是较为普遍的。这可能是因为司法行政机关就是管理律师的,律师又深知“民告官”的难处,自己以后还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管辖下执业,从而造成个别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灯下黑”。事实上无论是 《律师法》还是《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都没有授予司法行政机关随意“扣证”的权利,甚至没有“扣证”的相关规定。
笔者以为,司法行政机关随意“扣证”的违法行为必须纠正。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随意扣押律师执业证的行为不仅是违法的,也容易造成司法行政机关先入为主,将错就错的进行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在没有对案件进行调查,没有听取律师的申辩的情况下扣证,实质上就是对律师的“有错推定”。在这种司法理念下,律师想通过听证改变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之难是显而易见的。况且,由于惧怕律师提起行政赔偿——尽管至今在国内尚未听说过律师为司法行政机关的错误行政行为提出过行政赔偿,但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的进步,以后会有的——司法行政机关也会像其他行政机关一样,不愿轻易地纠错、认错。基于这个理由,我们也不应当允许或放任司法行政机关随意扣押律师的执业证书。
其次,司法行政机关随意扣押律师执业证书的行为更容易产生司法腐败。律师被扣证后,无论扣得有无道理,律师是很少与自己的“娘家人”打官司的,除非他是个不打算再回娘家的律师——卷上铺盖离开律师行业。多数律师在自己的执业证书被扣后,是想方设法去司法行政机关“打点”,然后将执业证书拿回来,事情也就不了了之。这也正是律师被“扣证”的多,而真正被处罚者少的缘故,而有些律师则根本就是无辜的。
第三,司法行政机关随意扣押律师执业证书的行为是对自己执法不自信的表现。有些司法行政机关则完全是为了通过“扣证”,逼律师向无理投诉的当事人妥协,满足当事人的无理要求,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其实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律师真的有违法违纪行为完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听取律师的申辩,最后作出合法合情的行政处罚,如果律师不予配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在下一年度年检时不予过关。而完全没有必要先斩后奏,先“扣证”再调查,把自己置于违法行政的境地。
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所有行政机关中最应知法守法并严格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过去较之其他行政机关很少当被告,并不是它的光荣,而是它管理失当、律师失权的表现。
笔者以为,一个好的司法行政机关是不怕当被告的,它应该充分发挥律师才智,通过一次次地当被告来完善自己司法行政管理机制。当律师敢于代理当事人状告其他行政机关的同时,也敢于告自己“顶头上司”的时候,我们国家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保护水平也就上升到了一个合理的水平。一个连律师都不敢告的行政机关肯定不是一个公正的、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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