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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不良银行债权”谈法规性政策对法律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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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3-1 8:33:55 作者:张璟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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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严格限制法规性政策的出台
妥善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冲突,首先要减少法规性政策。我国每年、每月甚至每个星期,都会出台大量的政府法令、法规、规章、条例及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中,绝大多数是为了解决某一阶段中的问题或维护某一部门、行业的利益特别制订出一系列法规、法令。每年无限递增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不用说普通老百姓无法及时知悉,就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也不可能对这些所有的规章作到及时理解与合理运用。当规范不被人普遍了解时,会失去其生存的空间。有针对性的政策的出台不仅有悖于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且会使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增长人们的拜权思想,使普通民众对社会失去安全感,而就本文所提及的“不良银行债权”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降低资产公司与原债权银行的受诉风险。
第二,设立完善的政策制订体制
设立完善的政策制订体制,是彻底解决政策与法律冲突的关键。首先,要明确政策的性质、适用范围;其次,要明确制订单位的级别及与之相匹配的政策种类等;第三,召开由法学专家与司法实务界组成的法律咨询会议;第四,接受由民意代表组成的民众团体询问;第五,按照即定程序颁布将实施的政策。只有以法定形式存在、内容为民众所接受、与法律和谐共存的非法规性政策,才可避免产生因政策施行引发的各种纠纷与诉讼。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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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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