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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财政部在保护国有资产诉讼中主体的正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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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3-1 8:44:17 作者:李跃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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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据收集的角度——救济的周全性
现代诉讼制度要求冲突主体彼此之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能够达到使双方攻防手段大体平衡的程度。在各种限制性条件给定的情况下,证据的收集程度和信息占有的优劣势无疑对于纠纷的裁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掌握大量的利己证据和占有优势的信息会打破双方攻防手段的平衡,使正义的天平向自己的一方倾斜,其权利救济的方式就较为丰满,权益会得到更好维护。从证据收集的角度考察,财政部掌握的证据和占有的信息比其他机关具有更大的优势。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作为资产管理公司惟一的股东,享有会同其他机关审批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终止时,由财政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信托法》第二十条则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而作为股东享有查阅会计帐册、决议、记录、参与重大决策等等权利。所以,无论财政部作为股东、委托人,还是国有金融资产监督者,对于不良金融债权的管理和处分都掌握大量的信息和拥有收集证据的便利,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金融债权处置中的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保护国有金融资产不致于流失。而其他主体由于置身事外,没有参与资产处置的过程,与资产管理公司、拍卖机构、债务人或利益相关人相比是劣势的信息不对称者,难以有效防范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
五、结 论
民事诉讼是保护国有金融资产不致于流失的重要方式,但司法实践中面对资产管理公司、拍卖机构、债务人或利益相关人的恶意串通,诉讼程序启动主体缺位,造成国有金融资产大量流失而无以救济。财政部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的所有权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不良金融债权管理和处分的委托人无论如何都应行使诉权,履行保护国有资产的责任。财政部也可以授权其下属机构依据《民法通则》、《信托法》、《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提起诉讼,使不良金融债权处置中的不当行为得到司法评价。
[①]刘宗根、蔡江英著:《关于金融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案件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6期。
[②] [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页。
[③] [日]三月章著,汪一凡译、黄荣坤校订:《日本民事诉讼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印行,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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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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