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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疏”并济,截断国资流失之暗渠

http://www.dffy.com 2007-3-1 8:45:53 作者: 李晓梅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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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要求必须完善司法追偿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所谓司法追偿是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来确认、保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完整性,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恢复原状的司法活动的总称。司法追偿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参与国有资产流失的宏观调控的手段作用。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其立案管辖的案件中主要的追偿途径有两种:即刑事追偿和民事追偿。刑事追偿主要是依法追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民事追偿包括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支持诉讼和原则,对侵害国有资产的民事行政侵权案件,支持国有资产管理者或所有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等,而审判机关受理的确认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案件,保护国有无形资产的案件,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宣布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除非法的民事偿付关系,从而责令长期无偿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者赔偿国家损失、返还财产、依法追缴非法所得等追偿途径。明确国有资产流失中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归责。所谓归责,就是行为者对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并对损害的结果给以救济。这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中“堵”,即在最初的阶段就泯灭其产生的势头,用群众的监督破解不法者的阴谋。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没有具体的代表者和具体的责任者。从目前看只能选择距离国有资产最近的企业内部来作为维权主体。职代会和工会能够如上文那样履行到监管职责,就能对企业企业资产运转情况了解得较为全面,实行公益诉讼时更有针对性。

  可能有人会担心给与职代会及工会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会引起滥诉,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假如上述监管措施得力,国有资产流失的发生会大大降低,真正能诉之法律解决的个案会大大降低;其次职代会和工会发挥制约作用时,会及时修正挽回大部分损失,而诉至法律的流失资产,是已经完成国资流失的部分,在层层监管之下,所占比例应当及其少量。这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中的“疏”,使权利的主张具备有效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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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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