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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公司债权转让中相关法律问题

http://www.dffy.com 2007-3-1 8:47:18 作者:姜方平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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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投资人所谓损害事实与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行为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投资人在购买债权时,明知“收不回的帐” 、“不能收回的贷款” 、“经确认已经无法收回的贷款” 而故意购买,或是疏忽大意连债务人的基本情况都没有搞清楚,其决策失误盲目投资,不能实现预期目的应自负其责。

  其四,银行在剥离过程中无违法之处。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银行的信贷管理工作中,不排除银行工作的过错而将正常贷款形态劣变为呆帐贷款形态,这些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信贷管理制度,损害了本单位的利益,对此,如果查明属于银行的过错,依照金融规章作出相应处理,其承担的是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引起这两种责任并不证明剥离行为本身有违法之处,并不证明剥离行为本身损害国家和资产公司的利益,并不必然的引起对资产公司和投资人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银行无论剥离何种原因形成的呆帐,都不会构成民事上的侵权。即使从买受人的角度来分析,也可以做出合理解释。

  首先,投资人包括一些律师事务所持其专业技能来购买不良资产,应当对购买的不良资产情况有一个基本了解,明知是“呆帐”贷款非要购买,其行为显然带有投机射幸性质,由此产生的风险当然由其自己承担。

  其次,投资人在向债务人追偿债务时,即若出现银行应列为当事人的情况,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投资人只能向资产公司主张权利,由法院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尔后由国有银行与资产公司之间再解决有关问题。

  再次,对于因购买不良资产债权合同无效或购买债权合同被撤销,购买债权投资人所付出的价款,可以通过合同诉讼方式予以实现。

  (作者单位:徐州市九里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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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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