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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破产中核销金融──不良债权出现的有关问题及应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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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3-1 9:06:54 作者:赵芙蓉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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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破产法,规范清算操作,依法保护银行债权
(一)完善破产犯罪的立法,建立破产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破产法(试行)》仅规定了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内有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6种行为应当追究责任。但如何对相关人进行处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立法上的缺陷,使得我国现行法律对破产犯罪的打击是相当有限,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破产必将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必然现象,实践中,破产企业低价出售财产给职工(管理层),提前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债务人采取假合资,组建“新法人”等方法,恶意逃债;还有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不按清算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或作虚假陈述。这些非正当性行为干扰破产清算、及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经济运行秩序,新《破产法》为防止债务人的欺诈行为规定了隐匿积分财产和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但笔者认为《破产法》对无效行为认定不宜已6个月为限,设定6个月的期限仍会被债务人恶意利用而逃避法律,6个月时间过于短暂,不足以防范恶意债务人破产转移资产逃债,应将期限延长至一年或者修订破产法此项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债务呈连续状态起”这样从法律制度上树立防火墙,减少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法律空隙和时间。
(二)赋予债权人更多的权利救济手段,加强对破产清算组的监督,提高破产清算的透明度。在破产清算中,应成立由职工和债权银行参加的监督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与清算组并存,债仅人监督委员会在根本利益上与清算组对立,引入对抗机制,对降低破产清算费用,破产财产公正评估处置,全面监督财产分配方案进行有着重要意义。明确清算组的责任,实行破产清算公示制度,对职工内债、破产财产的处置一律向社会公开。破产程序上改变人民法院一裁终裁制度,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允许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复议。
(三)建议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加强保护债权人的撤销权,允许债权人进行自觉的债的保全。破产法规定财产按顺序和此例进行清偿,那么资产的多寡决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与否。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1)减少破产财产,如赠与、债的免除,为他人提供担保,在自己的物上设定限制物权等;(2)增加破产财产负担。如代他人清偿债务等;(3)在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进行投资,企业分立等抽逃资金行为;而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明显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通过在破产中建立撤销权,有利于发挥债权人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增加破产财产,遏止破产欺诈行为,防止债务人逃债现象的发生,尽管新《破产法》中规定了无效行为制度,但设立撤销权除弥补法院审查无效行为困难的不足外,对破产企业在出现支付不能情况下仍对外投资进行企业分立起到债权监督和救济的作用。
(四)关联企业破产逃债行为严格审查法人资格,必要予以否认法人资格,追究具有控制因素的关联企业的财产责任,一并列入破产范围或者驳回破产申请。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之间为追求更大规模的经济效益,通过股权参与或资本渗透或其他方式所形成的企业联合。其外部表现主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母子公司、投资参股的公司等。破产债务人与关联企业存在密切的经济利益联系,债务人的破产或许是母公司的控制因素造成,如单纯审理债务人破产则显失法律严肃性和公平原则,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破产中应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综合考虑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人财、物的控制,母公司有无对子公司有不当经济行为致使子公司资不低债等因素来否认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防止破产欺诈,对债权人的利益提供制度上的保护。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清算最大的债权人是金融部门,企业破产案件中银行利益受损是普遍现象,而金融是国家经济命脉,依法合规的破产清算不仅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社会诚实信用,而且使金融部门依法豁免不良资产,促使我国金融体制与国际接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严格规范破产清算行为,阻塞破产程序中漏洞,依法保护银行债权,防止“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出现,对我国市场交易的信用制度和交易安全以及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都有重大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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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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