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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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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3-21 9:30:43 作者:邵成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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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古人云:己身不正,难以正人。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整个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是管理者,自始至终行使着“准入、导向、监督”的职能,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只能一心一意当好法律服务市场的裁判员,而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如果自己也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就不可能在规范法律服务秩序中做到“己身正”,做不到“己身正”,就不可能更好地规范别人的行为。因此,我们应该首先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到自己的工作到位而不越位,从而严格依法行政,按章办事。
第二,要严把法律服务队伍的“准入关”,不断提高现有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律师、公证员和乡镇法律工作者都要经过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其中律师和公证员必须参加十分严格的国家司法考试,这一“准入关”确实能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进入到我们法律服务队伍。但是国家司法考试仅仅是对考生法律专业知识的检验, 要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必须具备良好的品行和工作能力,这就要求重视对他们执业前的培训、考核和考察,坚持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法律服务队伍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地培养人才,树立法律服务人员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要立足宏观管理,把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和自身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主要是“准入、导向、监督”三个方面代表国家对法律服务工作实行宏观管理。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管理和法律服务机构自律管理作用的基础上,立足宏观管理为主,正确引导法律服务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健康、向上地发展。实践证明,立足宏观管理,把行政、行业和自律管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的自身作用和积极性,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是促进法律服务机构有条不紊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四,要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从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公平竞争是确保法律服务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假冒律师、无证执业、私自受案收费、收费不办事、搞不正当竞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法律工作者的形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必须逐步铲除。一是在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二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的问题件件审查,建立严格的举报投诉办理程序;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检查发现的和举报查证属实的人和事,要依法从严处理。四是请司法机关配合支持。对前往司法机关办案的律师和乡镇法律工作者,办案单位应查验执业证和有关函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拒绝接待;对假冒律师和无证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公安机关要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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