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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监视居住期间应折抵刑期

http://www.dffy.com 2007-3-22 18:34:34 作者:杨洪亚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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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06年2月14日,检察机关对时任刘某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同日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执行地点在反贪局指挥中心。2006年10月8日,检察机关以刘某犯受贿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从公诉机关提供的侦查部门对刘某在2006年2月14日至2006年3月23日被监视居住期间的全程录像资料可以看出,在此期间,刘某的活动范围仅限于指控中心的房间内,整日由侦查人员相伴,不能与家人见面,不能与外界联系。

  分歧:法院经审理,以刘某犯受贿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但在具体计算刑期时,对刘某被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否折抵刑期这一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监视居住期间折抵刑期无法律规定,所以监视居住期间不应折抵刑期。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被监视居住期间被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与随后被采取的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并无本质区别,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折抵刑期。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方法。被监视居住人应当有一个学习、工作、生活的空间,这一空间应当以监视居住人的住处为中心,将正常的工作、学习和医疗等地点包括在内,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在这一空间内的行动自由加以监视但并不限制。而在本案中,刘某的活动范围仅限于指控中心的房间内,整日由侦查人员相伴,不能与家人见面,不能与外界联系,与刑事拘留、逮捕相比较,除了场所不同外,其他无本质区别,此情形应认定为被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

  2、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12月18日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只有在 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 ,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折抵刑期。” “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可予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综上,刘某以涉嫌受贿犯罪被监视居住,后被以犯受贿等罪被提起公诉并被判处刑罚,其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被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应当将其被监视居住的期间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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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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