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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任庭转为合议庭后是否需要重新举证质证需要法律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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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3-23 20:05:28 作者:颜永刚 毛国彬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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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独任庭转为合议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已经通过举证、质证程序查明的事实,合议庭是否需要通过重新举证、质证,对案件事实重新作出认定。对这一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做法。
一种意见认为合议庭审理时需要重新进行举证、质证程序。理由是独任庭与合议庭是两种不同的程序。由于审判人员的审判经验、庭审能力不一样,独任审判员通过举证、质证认定的案件事实,合议庭其他成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只有通过重新举证、质证,由合议庭重新认证。所以,独任庭转合议庭后,应当由当事人重新举证、质证,由合议庭合议后对案件的法律事实作出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需要重新审理。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通过举证、质证,并经审判人员认证后的证据,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由此确认的事实,可以成为定案的法律事实。在案件独任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质证义务,案件转为合议庭审理,只是审理程序的转变,并非对独任庭审理内容的否定。而要求当事人对已举证据重新履行举证、质证义务,不仅无法律依据,也增加了当事人及法官的讼累。
笔者认为,对于独任庭审理后认定的案件法律事实,在转成普通程序审理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不必重新审理,因为独任庭审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形式之一,当事人通过正当的审判程序举证、质证后所证明的法律事实,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如果当事人对独任庭审理时举证、质证程序和认证结果有异议,且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合议庭则应当重新审理。
合议庭如果发现独任庭在庭审举证、质证过程中,程序明显不当,或认定的案件事实有明显错误的,会导致合议庭作出错误裁判的,应当决定重新要求当事人举证质证,重新查明案件事实。
在独任庭转为合议庭审理后,如果同时增加了案件当事人的,则应征求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对前阶段所认定案件事实的意见,如果该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直接认定独任庭已经认定的案件事实。如果该当事人对独任庭确认的案件事实有异议,并且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对该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影响的,则应对其他诉讼当事人所举证据重新进行质证,合议庭重新作出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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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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