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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看法

http://www.dffy.com 2007-3-26 18:56:01 作者:陈松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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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将民事调解书纳入审判监督机制。

  现行民诉法设立审判监督程序偏重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对调解的监督明显不力,仅在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仅是对调解书的再审条件规定过严,而且排斥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的主动监督。其后司法解释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有效执行。笔者认为既然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和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在法律效力上是同等的,那么在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上也是同等的。可以对制度作出修改,一是放宽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二是加大人民法院对民事调解书的监督力度,三是赋予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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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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