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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执行和解工作的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7-4-6 8:17:38 作者:郑刚 马玉芳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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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争议较重要的方式。执行和解究其性质而言,应当属于民事处分行为,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是民事诉讼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的意愿,增强当事人之间的团结,稳定社会秩序,还可迅速结束执行程序,节省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促进社会主义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积极意义。

  因此,执行和解工作的开展十分重要,为了提高司法效益,节省社会资源,促进执行和解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建立三种机制一个观念转变,夯实执行工作的理论、思想基础,推动执行工作全面开展。

  一、建立人民法院资源配置机制

  所谓法院资源配置,即指人民法院现有人力、财务、装备、技能等司法资源合理、科学使用,并有效实施。资源配置的是否科学管理,对法院的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为了在执行程序中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法院应在三个方面有所体现:

  (一)建立科学的人员配置制度。执行工作的效果最能体现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权威。如果没有一支有生力量,很难维护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建立一支人员科学配置地执行队伍。尤为重要。针对社会状况、法制环境、人员素质等因素,法院应抽调一批相应的人员,充入执行队伍。在年龄结构上要有老、有中、有青。“老”需要社会经验丰富,善于做思想工作,懂人情事故,又能搞好传帮带工作。“中”要做到知识丰富,专业技能高超,讲究工作方法,有应变能力;“青”要做到身体力强,果断勇敢,机敏灵捷,熟悉专业;在机构设置、人员搭配上,法院执行局应设立若干执行庭,庭下设组,每组两至三人,组内含老中青结构搭配;在政治思想素质方面,有高尚的思想品格,坚定的政治方向,有大局观念,服从命令,恪守法官职业道德,树立公仆意识,能够把各项工作落实于行动,工作作风塌实,严于律己,公正执法,敢于抵制不良风气;在案件的分配和处理上,从案件的难度、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办案人的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人力资源,尽量科学使用。

  (二)加强执行装备,充实执行力量。加强执行装备工作是当前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在执行程序中为解决民事争议,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起到威慑作用。针对我国法院装备状况的现状,让每个单位(部门)都科学、齐备、现代的配备物质装备不现实,因此,各地法院根据自身状况,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和社会的理解。把现有装备充分利用,合理调配现有装备力量,尽量在车辆、通讯工具、物质保障等方面倾斜执行部门,并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指挥、协调,保障重大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法院相关部门紧密协调制度。从立案到执行,依照法定程序,经历法院内部的几个部门,在完成每个独立环节后,涉案部门(立案、审判),应根据案情需要积极向执行部门提供信息,提供已掌握的材料,必要时参与协助执行工作。法警队参与重大执行活动。全院一盘棋,拧成一股绳,发挥部门之间配合作用,壮大执行声势,形成威慑力量,从法院内部执行环境上,让当事人感觉到法律坚不可摧,无懈可击,只有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才是实现权利、避免法律制裁的唯一出路。

  二、建立执行宣传教育机制

  执行工作应将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到位的宣传教育,对执结案件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执行宣传教育机制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有力武器,这是做好采取执行措施前期工作重要一步,而且这种机制要贯穿于执行案件的始终。建立落实这一机制,要做到“三讲”:一讲法。即讲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讲当事人的权利及应尽的法律义务,说明不依法,不依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而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陈利害关系,使当事人处在一个法律氛围之中,认识到只有依法行事,才是最可行的出路。二讲后果。在执行案件中,有相当部分当事人不知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即申请人不知其应提供被执行人基本状况、财产状况等线索,不知有此协助法院执行义务,被执行人不知转移财产,逃避拒绝履行义务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等。因此,执行人员在接触当事人之时,就要讲明不尽法律义务之后果,使之知道不协助法院执行,拖延履行,逃避履行、抗拒履行等法律义务所带来的代价,不仅是经济遭受损失,而且人身自由也有所限制。其目的是促动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积极配合法院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三讲效益。进入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大多是已形成了积怨,矛盾突出。但从根源上讲,双方产生诉讼的关系,较多是有一定关联的,有相当部分还是较亲近的关系,如朋友之间,往来单位等。所以执行人员应针对案情,讲明主动履行义务所带来的益处,既讲明要做诚实、守信的人,又要树立一个让人可信赖、有责任感的形象。破坏了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影响了双方之间带动的社会关系,如此一来,影响了双方之间在生活上、工作上的发展环境,这些不利因素对个人损失是巨大的,如果积极的履行法律义务,主动的与对方沟通、互谅互让,和解处理双方之间的诉讼关系,将大大增加双方之感情,甚至能够重新建立合作关系、朋友关系、共同发展事业,双赢之举,何乐而不为。在执行中和解,降低了双方的诉讼成本,节省了时间,有助于当事人专心发展事业,提高工作效益。

  三、完善执行措施与保障机制

  执行措施是促进执行和解的有效手段,如果没有执行措施则整个执行程序失去意义。现民诉法及最高院相关解释明确规定了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所采取的步骤、措施,但解决“执行难”,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因此,在现有执行措施上要加强、加大力度,坚决依法办事,树立法律权威,在法律面前无条件可讲,需要采取手段措施的要硬、要稳、要准,从法律上震慑“触电”的当事人,使之感受在法律面前无空可钻。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纷繁复杂的事情不断出现,用规定成型的套路,招数打不准层出不穷的应对。所以加强和完善执行措施是当务之急的事,应随着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而变化。法律滞后,但不能无奈。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应对法院执行而千方百计逃避履行义务的现状,在法律规定的一些执行措施基础上,还应赋予法院一些更有强制力的执行手段,坚决彻底地刹住拒执、抗法之风。具体措施为:(1)立法赋予法院执行局一定的侦查权。当然这种权力是有限的,限定部门、限定案件、限定人员,限定侦查措施。即限定法院为执行局行使、限定为涉嫌拒执、抗法、严重妨碍民事执行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制裁的案件,限定为承办案件的执行人员。因为调查权与侦查权性质不一样,手段、方法不同,侦查权往往宽于、强于调查权的活动范围、活动力度。赋予法院一定的侦查权,对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设法逃避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采取监听、跟踪、秘录、强制传唤等侦查手段,获取执行信息,了解被执行人的动向,从而掌握执行的主动权。这对规避法律、逃避法律义务者是有效的打击手段。(2)限制消费。目前存在“被执行人坐飞机旅游、申请人喝酒消愁;债务人住宾馆上酒楼,债权人蹲车站喝稀粥”的现象,针对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义务主体,因穷尽了法律手段不能发现其财产、亦无法判断其主观上是否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故从其行为上要进行法律限制,限制主体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负责人。一经发现前述义务主体有高消费行为或与其身份不相称的支出行为,可由他人举报,法院予以限制,经教育不改者,可以拘留、罚款,严重者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3)舆论制裁。俗话说“人要脸,树要皮。”对不讲诚信、有能力而不履行法律义务者,经教育不改,严重情形法院可将其行为表现公示,具体办法上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造成舆论声势,令其声誉降低,品格受到贬损,使之感受到生存空间的威胁。(4)政治进步制约。针对一些机关、团体、企事业法人及组织负责人,还有一些具有公职身份的义务主体,如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除采取制裁措施外,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从组织上、行政上给予处分,可采取对恶意欠债不还者,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者降职、降级、不提拔、不发展入党等措施。且此建议应作为一项硬性考核目标,纳入社会各界的工作制度。(5)其它。如限制出境、强制审计、网上通缉等。良好的法制环境建设靠的是社会每一分子,每一份力量、每一份正义,法院执行工作局面是否打的开,要靠党委在组织上、政府在财政上、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给予充分的保障和支持。脱离了这一实际问题,法院执行工作难以开展、甚至陷入被动。仅有好的措施,没有坚强有力的保障是行不通的,因此法院应建立社会保障制度。①法院应建立与党委人大汇报制度。遇有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应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请求支持。②建立与地方政府部门协调沟通制度,取得有效理解和协助。③建立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信息反馈制度。总结经验,反省自身,促进工作开展。因此,法院执行工作应是全社会的行为,只有充分调动起来,执法环境有所改善,人们自觉守法意识增强,权利义务有所保障,社会才能安定团结,经济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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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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