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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被复制不只是法官偷懒

http://www.dffy.com 2007-4-22 18:05:22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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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20日华商报有题目《法官偷懒“复制”判决书》
  http://hsb.huash.com/2007-04/20/content_6234818.htm
  消息说,
  4年前,因房基地问题,陕西省镇安县庙沟乡双喜村陈义芝与自己丈夫的姐姐一家发生纠纷。冲突中,陈义芝被撞昏,对方也有人受伤。住院一周之后,陈义芝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同时,老公的姐姐也把亲弟弟告上了法庭。本来是和睦的亲戚,一下却成2003年12月,镇安县法院针对陈义芝刑事自诉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可被告人不服判决,又上诉至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是中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04年8月,拿着判自己败诉的判决书,陈义芝也上诉至中院,于是同年12月9日中院又以陈义芝受伤一节不清,再次发回镇安县法院重审。可重审后,当她于2005年拿到(2005)镇刑初字第25号判决书时,头一下蒙了---不仅仅因为败诉的原因,而是这次拿到的判决书与2004年的判决书几乎雷同。
  消息还说,长达3000多字的判决书竟有至少90%的字句与一年前的判决书一致,实在令人惊讶!
  其实,作为一名法官,我们知道这种雷同实在不值得惊讶!
  我们知道,裁判文书是表明法院对其审理案件处理最终态度的惟一载体,也是法院裁判案件、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当前各地法院裁判文书印制格式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法院内部,裁判文书的排版、纸张型号、字体格式基本上是统一的。最高法院1992年制定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作为全国通行的裁判文书样式,对统一规范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在很多方面,从形式上讲,裁判文书的雷同是不可避免的。哪个法官想标新立异,他的饭碗可能都难保。
  从实体上讲,这是一个刑事自诉案件,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尽管二审因事实不清而发回,作为法律职业人,我们应当清楚,本案的基本事实应当是惟一的。因为这个事实也是靠证据来证明的,而我们知道,这种亲属打架的案子,除了双方当事人的证言就是凶器,别的证据很少。所以,二次判决书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亦不例外。
  记者认为,两次审理,两个合议庭均进行了不同的庭审记录,调查方法也不一样,因此,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出现相同的文字叙述。这是外行人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该规定第十六条还规定,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这就是说,在一般意义上是由审判长签发文书的。当然,事实上是:现在许多法院都规定判决书由分管副院长签发,有些还要院长签发;而审判长只能签发调解书,至于独任审判员,则只能签发撤诉裁定书了,这种内部规定先不说与最高法院的规定精神上是否有冲突,单单就实际功效,就值得商量。许多副院长为此大为叫苦连天,光这样天天为你们(我们这些小法官)改错别字了;而审判人员也大为光火,(你把审批权限抓紧紧的),我们还有点权力没有?法官除了法律没有上司可言,这不是我说的,是一个叫马克思的人说的,但法官现在的权力之小相信为法官者都知道。而同一个分管院长签发,由于其各人喜好,他对公文的要求基本上是统一的,否则他就可能不签。因此,我认为还是要强化合议庭职责。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记者还说,按道理,即便是发回重审的同一案件,在不同时间,由不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时,都不可能出现后一判决书与前一判决书大量措辞一致的情形。
  其实这又是一个误解。当前,法院的裁判文书都是电脑打印,为了方便,也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许多裁判文书会用替换的方式制作。而如果说一个案件,像本案,一般来说,新的承办人往往也会在原来基础上修改,除非两者事实相差很大。
  而刑事裁判文书,一般在说理上是比较少的,在事实、证据、说理、法律适用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导致90%相同并不罕见。
  其实,本案的真正原因并非在裁判文书的字词相同,而是因为对法律的不满所致。
  数年官司打下来,原本开有家具店的陈义芝夫妇生活陷入窘迫。"打官司花去了我们5万多元。"陈义芝打官司是为了出一口气,因为"毕竟都是亲戚,来人说一句,道个歉,什么气也就没了"。不过,拿到2005年的判决书,她所有的愤怒全都转移到了法院一面。
  这就是我们当前法院的困境,本来,是居中裁判,结果却招致不满。
  我们发现,这份报道中没有说理镇安法院的最后一份判决结果是什么,难道说这个地方的老百姓素质高到重程序高于重结果的地步了吗?
  还记得几年前那个所谓的"人民币法院"事件吗?不过是输入法惯用语所致,结果被人别有用心的解释为"为人民币服务"的法院,其实,这个炒作意义到底多大呢?
  陈义芝说:"我不懂法律,但我也知道法官不同、作的判决书咋能那么像?就像麦种,种到不同的地里,也有高有低呀。"
  其实,我们可以从法制史看出,随着现代文明和公文程式化发展的需要,作为公文之一的裁判文书会越来越没有个人特色,而更多的是整齐划一,越来越规范。我种过麦子,知道也有个别出乎其类拔其翠的,但大部分却是像波浪一样平的,叫麦浪。不知这位农妇何来此比喻。
  总结一下自己的观点,判决书复制绝对不只是法官偷懒这么一个简单的原因。
  其实,本案的判决正确与否不是由此表现的,这才是问题所在。可惜,我们的记者注重外表远远高于内容,我作为一名法律职业人,从报道中实在看不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错误与否。
  这样的新闻,5个W都不全,没有法律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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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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