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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http://www.dffy.com 2007-4-26 19:56:44 作者:杨卫东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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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建立定期学习培训制度,增强立案法官的调解能力。从近几年的培训情况看,立案庭组织的业务学习,多是立案审查、管辖权异议方面的实务,涉及到各业务部门新法学习的培训却较少,从而不利于立案调解法官能力的培养,致使许多立案调解法官对新法的掌握不够,对于新类型案件纠纷的法律关系,不能很好的分析认定,影响了立案调解率的提高。因此,建议在今后法院的培训过程中,凡是涉及审判业务方面的培训都要吸收部分立案调解法官参加学习,以提高立案法官的整体素质,提高立案调解率。

  6、加大立法力度,严惩恶意调解。近年来,恶意调解之所以被屡屡得逞,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制度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缺失所形成的“法律漏洞”,给一些恶意调解行为人留下了一定的空间。目前,只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4条的规定:对妨碍诉讼行为的处罚为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这种处罚力度过低,不能对恶意调解行为人进行有效的制裁。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加强对恶意调解行为人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的杜绝恶意调解的发生。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立案调解在化解民商事纠纷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为此,我们应当对立案调解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对立案调解进行科学构建,在立案庭准备程序中建立立案调解工作机制和程序,让立案调解工作在法院审判改革中率先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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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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