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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诉讼费交纳办法出台后文登法院实证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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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5-13 20:32:10 作者:侯德华 张慧帆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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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施行后,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减负”规定,诉讼门槛大大降低,缓解了老百姓诉讼难的问题。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突出的表现为民事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而案件受理费却大幅度下降。现将新诉讼费交纳办法出台后一个月内文登法院新收案件情况作简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4月1日是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天,文登法院立案庭拥挤不堪,尽管法院事先已做好窗口应急准备,但面对众多当事人仍显得有些应接不暇。早8点左右,尽管还没到上班时间,但一些心急的当事人早早就等在文登法院立案庭门口。上午8点半,立案庭准时开门,当事人就在立案大厅排起了长队,从审查立案、数据录入、排期送达、收费,立案大厅内所有工作人员都忙得不亦乐乎。除去双休日,文登法院4月份平均每天新收各类案件约21件。同时,至2007年4月30日,民一庭的排期开庭日期已排到六月下旬,而民二庭已排到了七月上旬。
笔者对2007年4月1日到4月30日的文登法院新收案件进行了统计,并与2006年同期的新收各类型案件进行了对比。对比情况如下:

二、案件特征归纳及原因分析
1、案件受理费大幅度减少
因案件受理费基本上是民、商事案件所收,与2006年4月份相比较,2007年4月份新收民、商事案件增加151起,同比增长54%,而案件受理费较去年却减少1%。
原因分析:新施行的收费办法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1000元提高到10000元,比例由过去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另行收费的起点由财产总额1万元以上调整为20万元以上,且比例由1%下调为0.5%;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办法中规定了多类案件交纳只需50元的案件受理费,如果是撤诉或调解结案的,将减半收取25元,劳动争议案件如调解结案的,只收取5元诉讼费。
2、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
2007年4月份共新收各类案件456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38件,这138件仅是一个月的增加数,基本相当于一个审判人员一年的审结案件总和。
原因分析:由于法院编制紧张,多年来“人少案多”的情况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缓解,而新办法实施后,更加剧了法官的办案强度及人手不足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司法的质量。
3、容易造成当事人的滥诉,浪费审判资源。
原因分析:随着诉讼门槛的降低,当事人启动诉讼的风险将大大减少,许多原本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得到解决的纠纷进入了诉讼程序。过去当事人在启动诉讼时,往往要考虑投入诉讼的成本与可能得到的收益,只有在当事人认为其得到的收益远远大于投入的成本情况下,才启动诉讼程序,使得很多纠纷被排除在诉讼之外,而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解决。而现在文登法院工作人员在立案时,经常会听到当事人这样的一句话:“不是就25元钱吗,败诉了我承认拿着。”还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来起诉离婚只是为了教训一下配偶,因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不提出财产方面的诉讼请求时,法院仅仅收取25元案件受理费,而法院在办案中仅仅用于送达、电话联络、纸张等的费用就远远超过这个数。
在实际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当事人依法承担诉讼费用具有遏制诉权滥用、倡导诚实信用的功能。在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理性诉讼的意识亟待提高,老百姓慎重对待诉讼行为的意识还不强。诉讼费门槛设置过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当事人滥诉现象增多。新办法实施后,诉讼费门槛进一步降低,当事人启动诉讼的风险将大大减少,将会放纵当事人滥用诉权,不但浪费了法院的有限审判资源,也不利于民商事案件定纷止争效能的发挥。
4、部分案件不得不适用普通程序,许多案件在审限内得不到审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
原因分析:由于案件数量的增多,许多案件在排期时,不得不将开庭日期定在二、三个月后,在案件开庭时就已经超过了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如果在审判阶段稍有拖延,普通程序的审限也将过期。
案件数量剧增,在不增加审判力量的情况下,必然造成审理案件的拖延,影响了审判质量,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与法院工作的主题“公正、及时、高效”的理念相悖。
三、几点建议
1、增加审判力量,这是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根本途径。
通过增加编制,提高待遇,畅通法院入口,吸引更多通过司法考试,具有法律从业资格的人员进入法院,增强审判力量.
2、严把立案关,防止滥诉、恶意诉讼。
要正确处理好保护诉权与防止滥诉的关系,既要将合法的诉求及时纳入司法渠道,又要将不合法的诉求严格控制在司法程序之外。坚持依法受理原则,严格法定受理条件,把好立案关,并且对案件进行适度的实体审查,避免出现无利益、无根据之诉,增强稳定意识,大局意识,正确适用法律政策,谨慎适时受理敏感案件,及时请求汇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将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严格控制在司法程序之外
3、建立健全社会调解机制,使部分纠纷通过民间调解及其他方式得以解决。
强化民间调解组织的调解功能,定期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指导,规范其调解行为,强化其诉前化解民间纠纷的能力,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社会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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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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