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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申请再审听证

http://www.dffy.com 2007-5-17 20:37:45 作者:沈兴贵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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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再审听证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不服,申请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进行审查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申诉再审的听证,便民、利民、高效,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增加复查申诉的透明度,能及时化解纷争,防止矛盾激化及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审判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要求各级法院积极推广”。许多法院也积极进行了探索与实践,但认识和作法上尚不统一,在此,笔者谈一点见解。

  一、听证的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听证的任务

  听证的任务是为了准确、及时审理申诉再审案件,规范申诉复查程序,推进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保障申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再审复查的透明度。灵活高效、及时的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防止矛盾激化和损失扩大。通过听证,使双方当事人围绕申诉的事实和理由,面对面发表申诉和答辩意见,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是否立案再审的结论。

  (二)听证的适用范围

  申诉再审的听证范围只局限于《民诉法》第177条、第178条、第179条、第180条、第182条,《行政诉讼法》第62条,《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05条的规定,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才能进行复查听证。

  (三)申诉再审听证的基本原则

  1、听证公开、平等原则。听证公开首先是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当场申诉,当场举证和陈述,有理讲在听证会,有证举在听证会。听证法官当场听证,作出评议,其次听证对群众公开、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和监督。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同时再审申诉人和被申请人在听证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听证灵活、便民、高效原则。听证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决定是否立案再审,减少当事人四处奔波之苦,尽快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听证活动虽然借鉴了开庭审理案件的某些做法,但其性质仍属于申诉复查,没有必要照搬审理案件的全部程序。听证法官只是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核实证据,必要时可采取提问方式,引导当事人直接说明原裁判错误的理由、证据及法律根据。抓住重点问题,只要能说明原判决是否有错误就达到了目的。当事人的陈述时间应有一定限制,一般应给双方各20分钟时间,防止当事人离开主题漫无边际的长谈,同时对已陈述和查明的问题,不要其重复陈述,尽量做到灵活、简便、高效。

  3、不诉不理原则。听证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诉,不诉则不理,除法定的应立案再审外,听证时只是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事实和使用法律进行审查,而不是对申诉中所列的所有问题都进行审查,要与一审的诉什么审什么区别开。

  4、听证选择原则。听证应具有选择性,申诉复查听证虽然可以避免传统的一人阅卷,二人听汇报,单方找申诉人谈话,再经合议庭议论或不经合议庭评议,由院长批准,即完成申诉复查工作的弊端。但也存在重复劳动,增加了诉讼成本的现象。对那些明显错误或明显无错误的案件,不必要采取听证。听证应选择那些群体性申诉,关系社会稳定,社会广泛关注或者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的案件,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通过听证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摆脱缠诉或上访。

  5、听证再审的前置原则。听证仅仅是申诉复查,而不是再审,仅是为了查明原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所以听证在再审程序前进行,听证的结论是否是立案再审的依据。但听证也不是再审的必经程序。

  6、听证的调解原则。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听证法官可以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及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前提下,耐心、细致的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其达成协议或撤回申请。

  二、听证的管辖

  当事人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不服,申请再审,由作出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的法院主持听证。

  当事人对终审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不服,申请再审的,由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的法院主持听证。

  上级法院发现当事人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不服,申请再审的,有权提起听证或指令下级法院主持听证。

  三、听证时效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书发生效力次日起二年内提出。

  法院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结束听证,作出是否立案再审的结论。

  四、听证参加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听证参加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其代理人参加听证。但再审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必须参加听证。当事人众多的,可以推选2-3名代表人参加听证。

  再审申请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听证参加人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出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反驳对方的请求,请求和解,撤回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应对自己申请再审请求负举证责任。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证据交换,一方有权获得对方所掌握,并用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证据,以保证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对自己所举证据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

  再审申请人应在再审申请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法律文书,新证据及有关资料,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再审申请书及新的证据副本。新证据是指原审结束后收集,提供的证据。提供新的证据,应说明其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

  五、听证的操作方法

  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由立案庭指定承办人阅卷,承办人阅卷了解基本案情后向庭长汇报,由庭长决定主持听证的组成人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

  2、在听证三日前,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再审申请副本和新证据复印件。告知听证参加人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名单。

  3、听证调查。听证时,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后,先由申请人陈述理由及再审请求,提供证据,再依次由双方答辩。

  根据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关键情节,组织质证,必要时可引导当事人对需要查明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提供相应证据。

  4、听证认证,听证主持人根据调查,质证情况,对再审理由,新证据的来源、证明内容、效力,再审时效和范围逐一进行认定。

  5、听证调解。在不违背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耐心细致的作和解息诉工作,当事人自愿和解的记入笔录,由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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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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