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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取保候审人员在审理阶段逃匿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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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6-14 13:50:01 作者:张晖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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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共同犯罪案件受理后,取保人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因逃匿而无法开庭审理或无法宣告判决的,由法院先行裁定中止审理3个月,并将被告人逃匿的情况函告检察院,由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追缉在逃被告人;法院中止审理期限届满后,被告人仍不能到案的,根据省高院《关于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检察院撤回起诉,再由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3)共同犯罪案件受理后,对于取保人逃匿的,建议检察院撤回该案进行变更起诉,对于在案的被告人先行起诉和审判;对于逃匿的被告人,由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追缉,待被告人归案后另行起诉。
取保候审从总体上看是一种人道的羁押替代措施,有利于被告人司法人权的保障,从世界刑事法律发展的潮流来看,取保候审的进一步广泛使用已成为必然。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疑应坚持采用这种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必须确保办理取保候审措施的质量。从实践来看,有必要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完善各项防范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各司法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防堵被取保人的逃匿,保障案件诉讼程序的流转,最终实现刑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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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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