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实务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关于取保候审人员在审理阶段逃匿问题的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7-6-14 13:50:01 作者:张晖 来源:东方法眼

    绿  



  (2)非共同犯罪案件受理后,取保人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因逃匿而无法开庭审理或无法宣告判决的,由法院先行裁定中止审理3个月,并将被告人逃匿的情况函告检察院,由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追缉在逃被告人;法院中止审理期限届满后,被告人仍不能到案的,根据省高院《关于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检察院撤回起诉,再由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3)共同犯罪案件受理后,对于取保人逃匿的,建议检察院撤回该案进行变更起诉,对于在案的被告人先行起诉和审判;对于逃匿的被告人,由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追缉,待被告人归案后另行起诉。

  取保候审从总体上看是一种人道的羁押替代措施,有利于被告人司法人权的保障,从世界刑事法律发展的潮流来看,取保候审的进一步广泛使用已成为必然。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疑应坚持采用这种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必须确保办理取保候审措施的质量。从实践来看,有必要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完善各项防范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各司法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防堵被取保人的逃匿,保障案件诉讼程序的流转,最终实现刑罚的功能。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张晖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取保候审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及修订 (2008-2-13 17:36:45)
· 从许霆案看中西方不同的取保候审 (2008-1-27 15:10:32)
· 换个角度看窦唯犯罪案 (2007-11-10 8:42:0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6-19 15:49:43)
· 也说变逮捕为取保候审发现不当如何处理 (2006-7-12 9:04:51)
· 长长的发须是一张大大的“欠条” (2005-11-2 7:14:06)
·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浅析 (2004-8-10 21:28:53)


上一篇:用承包田竞价转包价款还债解决执行难题 (2007-6-14 16:23:12)
下一篇:普通程序民事案件亦应确立“裁判文书视为送达”制度 (2007-6-14 18:00:32)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