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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编队管理视角下驻庭管理的利与弊

http://www.dffy.com 2007-7-12 20:55:28 作者:管丽琴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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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驻执行局管理后,司法警察大队的力量被相对削弱,不利于应对处置突发事件。

  尽管这种分编管理模式实施具有很好的前提条件,即由一名院领导同时分管执行和法警工作,对协调运作法警大队和执行局两个部门、执行工作与警务工作两种关系起到十分有利的作用。但自从法警大队的协助执行中队驻执行局管理后,真正留在法警大队的司法警察力量就被相对削弱,一旦遇到突发性事件,如有人数较多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严重扰乱民事案件开庭的法庭秩序,需要司法警察紧急应对处置,而此时执行中队都外出执行未回院,或警务中队正在押解刑事被告人还押到看守所的途中,此时司法警察的力量就由于被分散而导致无法及时应对本应由司法警察处置的突发事件,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本末倒置,其职能作用给转化和降低了。

  3、两个中队分开后,在沟通协调方面有欠缺,导致带队大队领导之间、警员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由于采取协助执行中队进驻执行局管理模式,使得两个中队分散于执行局和法警大队两个部门。而由于两个中队不在同一部门,各自的工作任务都比较繁忙,即使是大队统一开会也难免会因有人和执行法官出差而人员不能到齐。平时沟通协调方面做得不够好,在工作中难免产生矛盾,如由于刑庭开庭被告人人数多或开一个重要的刑事公开庭需要向协助执行中队调警,警务中队带队大队领导向协助执行中队带队大队领导提出要求,而执行中队的警员根据执行局的安排分别在不同的执行小组,负责协助执行中队的带队领导安排人员要与执行局长协调,执行局长要与执行小组长协调,而执行小组长正好安排了出差或约了当事人谈话或外出,可能在重新安排工作方面有一定难度或需要时间安排,警务中队的带队领导对此就会不理解,认为协助执行中队带队领导故意不出警,导致不该出现的矛盾出现了。当然,在同一分管领导的协调下应该不会出现问题,但类似的情况不可能都由分管领导来协调,由此我们不得不对这一模式运行的合理性产生怀疑。

  4、由于在执行中一直充当配角,感觉一直是为他人作嫁衣,成绩总不是自己的,而且还有“寄人篱下”的感觉。

  在执行局协助工作半年后轮换到警务中队的一名司法警察认为,他更愿意从事警务保障工作,理由是在警务工作中司法警察是主角,值庭看管了多少被告人,安检了多少人次,成绩都是自己作出的,而且还可以量化,而在执行工作中只是充分配角,执结的案件再多也是执行法官作出的成绩,似乎与自己毫无关系,自己没有一件数字。工作得再辛苦,也只是为他人作嫁衣,没有一点成就感。而且总觉得法警大队才是自己的“家”,在执行局有“寄人篱下”的感觉。尽管该同志的想法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让人觉得有小团体思想而没有放眼法院的大局,显得有些狭隘。但在客观上这一模式也确实存在这一弊端,严重阻碍了司法警察对执行工作的热情和激情。

  5、驻执行局的法警中队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起早贪黑,十分辛苦,却不能享受执行局在各方面的同等待遇,让人感觉不公平,失去工作的积极性。

  其实这一弊端与上一点有相似之处,也可以认为是上一点的延续。警员们在协助执行过程中由于工作性质不能充当主角倒也罢了,但与执行法官一样起早贪黑,加班加点,围堵被执行人,想方设法查找执行线索,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最终实现,从而维护法律尊严,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工作一起干,却“同工不同待遇”,提职晋级因没有自己的成绩轮不上,根据法院岗位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奖金享受平均奖打八折,而执行法官享受最低都有平均奖的奖金,让人明显感觉不公平,对协助执行工作越来越失去积极性,这种思想和行为对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极其不利。

  三、解决司法警察驻执行局管理弊端的方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司法警察协助执行中队驻执行局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如何切实加以解决应当是本文写作的最终目的。通过查阅兄弟法院的做法和一些理论探讨文章,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解决司法警察驻执行局管理的弊端:

  1、司法警察不驻执行局,而由执行局对执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介绍经验做法的文章《发挥司法警察民事执行攻坚作用》中提到,他们积极探索法警积极参与执行工作的做法受到最高法院、省高院和南阳市委、人大的充分肯定,多次立功受奖,并在许多会议上介绍经验。其中笔者认为最值得借鉴的做法是由执行局对执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接受执行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具体操作过程是: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审查立案后,案卷材料转交给执行局,由执行局办理收案登记,然后将由法警承办的执行案件交给法警大队,由法警大队的内勤登记后交承办人员进行执行。同时,建立了执行局、法警大队月例会和季度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对遇到的重大疑难案件,由主管副院长召集执行局、法警大队的业务骨干一起研究,共同探索执行方法; 执行时,警队主动邀请执行局人员现场指导、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案件执结后,由法警大队内勤将卷宗送交执行局,由执行局统一进行统计和上报。该文中未提到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具体考核奖惩办法,但司法警察不需驻执行局而直接参与案件执行的做法至少解决了以上分析的一至四点弊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借鉴性。

  2、执行工作完全实行警务化

  借鉴国外普遍采取的做法,执行过程中的命令和裁定事项,由法官完成,单纯的事务性的工作由司法警察完成,这样既可以解决法官作为“文官”从事强制执行工作的弊端,又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为“武官”的积极作用。推行执行工作警务化,结合执行局和法警大队两部门各自的优势,由执行员和经验丰富的中年法警抓执行工作,年纪轻经验少的法警充实值庭、押解一线,年龄大的法警作为后勤保障,另外专设汽车大队,由聘任制法警担任司机,这样就拥有一支老中青结合的新队伍,既解决了司法警察进出口不畅的问题,又化解了“执行难”的现象,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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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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