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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编队管理视角下驻庭管理的利与弊

http://www.dffy.com 2007-7-12 20:55:28 作者:管丽琴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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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准军事化的力量,担负着警卫值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看管提押人犯、参与执行案件、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死刑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等八项工作内容。为了使司法警察很好地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充分保障的作用,关键在于加强对这支队伍的管理。如何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而所谓编队管理,是指司法警察归编为一个单列部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使用。近年来,随着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进程的逐步推进,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经历了由分散到编队管理的过程,为法院的审判、执行和安全保卫提供了良好的服务和保障。笔者所在法院的司法警察大队也实行了编队管理,还根据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和法院的实际情况,成立了警务中队和执行中队两个内设机构,分别负责刑事开庭值庭、押解、看管及送送、保全等警务保障工作和参与查封、冻结、扣押、司法拘留为主的执行工作,每个中队任命了一名中队长。

  实行编队管理,成立内设机构以后,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使司法警察工作取得新的突破,法院党组大胆探索,尝试将执行中队派驻执行局管理,协助执行局工作,业务上接受执行局指导,人员由大队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由两名大队领导分别带队,两个中队按分工和要求各司其职,间隔半年进行轮换。

  通过对该项管理模式实施一年来的情况进行客观地总结分析,笔者认为这种模式由于是一种全新的分编改革举措,付诸实践后既显示了一些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既有利也有弊。笔者在本文中试图对其利和弊作一粗浅的分析,以期寻求一种更佳的管理模式,让司法警察这支队伍真正成为拉得出、打得响、特别能战斗的法院内部的一支武装力量。

  一、司法警察驻执行局管理的优点

  司法警察队伍由于其自身具有的一些特点,使得在驻执行局管理这一模式的具体运行中表现出一些有利于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和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建设的优点,具体表现为:

  1、缓解了执行力量配置压力,有利于解决执行人员严重不足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法院执行人员的编制不能少于15%。而我院由于各项功能的重新配置,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在审判管理、信息宣传调研、政治思想教育活动等方面、担负信访、送达、鉴定、立案等任务的立案庭及一线审判部门都配备了较多的工作人员,导致执行局仅配备了8名执行人员,比例尚不足10%。而在现阶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日益发展,市场也越来越活跃,人民的市场交易行为也更加频繁,同时所产生的社会矛盾也就越来越多,使得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也就越来越纷繁复杂,这就使得我院对执行人员的配备显得尤其力不从心,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同时,受人民法院现有行政编制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发展。司法警察大队协助执行中队进驻执行局后,使执行力量在人员数量上得到充实,比例提高到近15%,有效地缓解了执行力量配置不足的压力,为法院执行工作打开新局面提供了人员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执行队伍和执行工作,也提高和强化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和社会效果。

  2、缓解了执行工作压力,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在新的形势和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显得更加复杂多变,会经常出现一些涉及面广、对抗性大的热点、难点案件,导致执行工作难度增大,压力加大。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后,通过参与实施搜查、查封、扣押财产、司法拘留等措施,及时发挥了司法警察的强制作用,缓解了执行工作压力。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制止了一些不法行为,有效地遏制了执行中暴力抗法现象,克服了一些“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义务人难求”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执行工作的难度,解决了“执行难”问题。

  3、充分发挥了司法警察的自身优势,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强制力度和工作效率。

  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与带有“文官”性质的法官队伍相比,司法警察就是“武官”。它具有反应迅速和威望高等特点和优势。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按照准军事化队伍建设起来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纪律严明的武装力量,在参与执行活动中,反应迅速,能很快完成执行工作任务。而司法警察又是人民法院唯一能身着警察服装,佩带枪支、警具、戒具的人员,警察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很高的威望。因此,司法警察参与财产案件执行,被执行人一般不敢抗拒,执行效果非常好。可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后,不仅使自身特点和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为执行工作大力发展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加强了执行的力量,增强了执行的强制性和威慑力,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

  4、通过参与执行活动,有利于提高司法警察的实践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司法警察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也对司法警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如素质的要求,业务知识的要求,职业敏感性的要求,以及思想道德上的要求。这就使得司法警察在参与执行工作时,不仅仅要感觉到是在履行其基本工作职责,也是通过工作实践达到提高其自身的工作实践能力和执法能力的目的。为了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司法警察还要加强各方面的学习,学习业务理论,学习职业道德。将学习内容运用到工作之中,从而在工作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经过不断地学习、实践,实践、学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警察的素质,加强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同时也为执行工作的加强和良性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5、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活动,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

  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通过发挥其强制性等特点,有效地解决了“空调白判”问题,维护了法院裁判文书和调解书的权威,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同时,通过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提高了执行的力度,让社会公众看到了在执行过程中这支担负着多种任务的、有实力的、能干的、团结的队伍攻克一个个执行难题,顺利完成各项执行工作的风采,从而提高了执行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提升了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对维护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司法警察驻执行局管理的弊端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司法警察通过驻执行局管理,通过参与案件执行,较好地发挥了司法警察这支队伍的作用,可以说这一管理模式具有较多的优点和有利之处,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一种新的管理模式运行一段时间后也会渐渐暴露出自身的一些弊端,具体表现为:

  1、执行工作中处于从属地位,使得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处于被动。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在执行案件中不同程度的具有参与执行的职权。实行驻执行局管理后,在实际工作中,司法警察仅处于从属地位,一般都在执行局法官的安排下参与案件执行,而且对执行案件没有任何决定权,有时还充当书记员的角色。只有在执行中遇到严惩阻力或遭遇突发性事件,或需要落实查封、搜查、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时,才能在执行法官的指令下采取强制措施,从而发挥司法警察应有的强制性职能作用。由于都是在执行法官的指挥下工作,不利于发挥司法警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常常陷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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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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