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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谈司法警察的驻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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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7-17 8:10:03 作者:王金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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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的驻庭管理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司法警察下驻基层法庭的一种管理模式,主要是为了维护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秩序,及时处置基层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性事件。这对司法警察的集中管理带来了新的课题。笔者认为在司法警察集中编队管理的模式下对基层法庭驻警的模式,从目前看存在一定的管理问题,对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知识化建设不利。因而本文作重想要说明的问题是,在司法警察正规化建设的过程中,如何抓好基层驻警的编队管理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驻庭司法警察目前的管理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长期以来,法警大队的管理总是随着各法院的工作需要由各级法院的领导进行调配。不少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司法警法的管理都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去编队管理,持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大队人员的管理模式,从目前的现状看还存在着不按规定编队管理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人员紧缺,案件的大量上升给基层人民法院带来的压力也是空前的,而办案人员不但没有相对增加,更是越来越少,这就给人民法院的办案带来绝对压力。为了减轻办案一线的压力,各基层人民法院也就充分运用了司法警察的警力,将司法警察抽调到各急需的庭、局、室。从而也就成了目前的现状。当遇到上级检查工作获年终评比验收时,就采取多种形式来进行隐瞒,检查一过还是我行我素。而基层法庭的司法警察配备也只是停留在书面上的多。正是各种各样的管理模式,使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现状并不容乐观,持别是驻庭司法警察的管理更是让各司法警察大队烦心的事。
从管理角度讲,驻庭司法警察的日常管理到底由司法警察大队管理还是由各基层法庭进行管理?从司法警察的管理要求来看,应当由司法警察编队管理,这本来是必然的。然而在实践中,司法警察每天的工作是由基层法庭的庭长根据庭审的需要来按排,司法警察大队从根本上讲是不可能管理到具体的驻庭司法警察的工作的。这就给我们出了道难题。
从工作的需求看,驻庭法警由庭长进行代管理显然比司法警察大队管理及时到位,从司法警察的管理要求看,驻庭司法警察当然应当由司法警察大队进行管理,这是名正言顺的。然而这样的管理和现实上的管理有差距。因为驻庭司法警察之所以驻庭,正是基于基层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需要。而这种需要是要求驻庭司法警察能及时有效地排解基层人民法庭在办案、庭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应当由司法警察处理的情形,如对哄闹法庭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对庭审中出现的违反法庭纪律的当事人进行劝阻。对需要由司法警察值庭的案件进行值庭等等。而司法警察大队并不能知道这些个案的情况,更不可能预先知道哪案、哪天会出现哄闹法庭的情况出现。因而在警务管理上、警力的调配上不可能及时到位。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目前的管理模式不对还是管理模式滞后?还是驻庭司法警察的管理应当采取双重管理的模式?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从司法警察正规化、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去进行考量。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肩负着八大警务任务,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也是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执行特定的司法任务。该法条规定,准确定义了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从而确定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省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第四个(三年规化)实施纲要》,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建设应当集中编队管理,同时要真正从有利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角度出法,坚持政治建警,科技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始终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紧紧围绕服务审判、执行工作这一中心,确保刑事开庭不出任何问题,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警务保障的职能作用。要完成这些繁重的警务任务,确保人民法院各庭及其层人民法庭的庭审值庭,仅凭现有的警力显然是不够的。如何在现在警力的的基础上完成任务,也是我们面临的主要课题之一。
二、从驻庭司法警察的工作利弊看,要解决的是司法警察大队的管理和基层法庭的管理之间的关系
基于以上观点,目前对基层司法警察队员的管理模式存在以下不利因素:一是不利于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建设。司法警察从事的工作具有很强的规范性、程序性,所从事的工作有其持殊性,复杂性,多重性。有时要处理相对激化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和政策性,同时还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这就要求司法警察不担要有很高的素质,更要有严格的管理和监督。而目前基层司法警察由于管理上是法警大队,实际工作中的管理是基层法庭,存在严重的脱节。
二是不利于对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对司法警察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化管理是建立现代模式的司法警察队伍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司法警察专业素质,更好地为审判一线服务的必然要求。而面对基层司法警察的管理,法警大队确是有心无力,只能在形式上管理,对其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的管理工作是有名无实,这就给规范化的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要带好管好这支队伍,人员就必须相对固定集中,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这就必须使司法警察相对稳定,而不是目前的状况所能保证的。
三是不利于司法警察队伍的作风建设和养成。由于基层法警在庭上工作,归法警队管理而法警队在实际是管不了,不出问题,谁都好说,出了问题,由法警部门承担后果。既不利于正规化管理,更不利于建立良好的警容警风,直接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三、要解决好驻庭司法警察的管理要建立双重领导机制
笔者认为,要解决对驻基层法庭司法警察的管理问题,只有先解决好由谁管的问题。从目前的现状看,对基层司法警察的管理应当实行双重管理模式,即由司法警察大队和在各基层法庭共同管理。这样就是要细化管理的职权和范围,只要管理的职权明确,就能化解目前管理上存的的问题,这样的管理模式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一是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领导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基层法庭的管理效能。对基层司法警察采用双重管理模式,可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事事有计划,管理有步骤,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领导机构和基层法庭的管理效能;二是有利于及时、规范地完成所担负的任务。司法警察的任务主要体现在 “急、难、险、重” 四个字上。无论是民事值庭,还是采取强制措施,都有很强的规范性、程序性、多重性、突发性,有时还带有一定危险性,如没有及时严格的组织管理,将难以完成这些艰巨的任务,甚至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只有适时有效的双重管理,才能实现整体联动、上下联动,才能更好地为基层审判工作服务;三是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无论是在队法警还是在基层的司法警察,除了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外,还必须进行正规统一的训练,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只有双重管理才能确保基层司法警察每年度的训练时间、人员、效果的落实。
当前的社会矛盾相对比较突出,各种社会问题最终都相对集中到人民法院,人们在运用法律武器处理矛盾的同时,也有少数人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满之机,扇动不明真象的群众轰闹法庭,对法官进行攻击、打骂,有的暴力抗拒执行、暴力抗法事件也时有发生。而司法警察在这种时候总是要冲在最前面,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有对基层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在关键时刻由司法警察大队集中调动,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才能行之有效。而基层司法警察平时的工作时间交由基层法庭的领导管理也有其优势。基层司法警察的平时工作及作风建设由基层法庭管理考勤,其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能和责权关系,明确警务活动的目标,从而使警务人员依法有效的履行职责,保证警务任务的完成;二是有利于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调动其工作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开拓进取精神,从而使司法警察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三是有利于促进司法警察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依法行使职权,避免和减少司法警察组织管理中的失误和不足,从而促进人员管理的科学化,促进司法警察队伍廉政建设;四是有利于保持司法警察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提高司法警察政治、业务素质,增强队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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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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