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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检察官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http://www.dffy.com 2007-7-27 18:50:05 作者:胡贤生 宋兵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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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必须立足于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思考和做好检察工作。本文试从检察实践的角度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作粗浅阐述。

  一、检察官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使命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检察官创设的前提与基础。检察官的出现,不仅是基于社会生活对其专业技能的需要,更是国家政治建构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把检察官建设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检察官的发展状况往往被当作国家民主与法治总体水准的一种标志。胡锦涛同志深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特征无一不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是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促进发展。做好检察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措施,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担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检察的职能活动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和消除社会矛盾与冲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而检察官正是直面社会矛盾与冲突的职业。检察官出庭公讼、开展反渎反贪等活动,是在解决已经形成的矛盾与纠纷;检察官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等,是在防范和避免矛盾与纠纷的发生。在一些尚未酿成纠纷的利益冲突中,检察官对当事人的引导和建议、对当事人决策与判断的影响,不仅直接关系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全社会的社会纠纷总量以及社会纠纷发生的概率。如今,遇到侵权行为找检察官已成为政府、群众、企事业单位的习惯性选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诱发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因素不断增多。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方面,检察官可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二、检察官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发挥各部门的综合职能,检察官在其中的作用自然是不可替代的,如何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维护社会稳定和依法调节利益关系的本领,是值得深入探究的新课题。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必不可少:

  <一>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独立的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因此,国家的一切大政方针都由党制定,并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因此,检察官必须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地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政治上、行动上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检察工作融入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比如移民工作中有些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仅仅靠政法部门并不能完全解决,还有待法律的制定、修定和完善,而这一切都要在党的领导下由立法部门去完成。再从保靖县检察院这几年的情况看,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首先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检察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该院坚持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汇报,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在各项工作中体现党的领导、落实党的领导,积极争取县委对检察工作的重视。通过努力,该院的各项工作都打开了很好的局面。同时,我国宪法之所以将国家机构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在强调各机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同时,实质上也是承认各机构间的相对独立性。检察官应根据宪法确立的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职权,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认真履行职责,突出为困难群体服务的主题。困难群体能否有效、及时地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公平与正义能否得到维护,关系社会的稳定与安宁。检察官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基础上,应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援助与扶持,目前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有:第一是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第二是发挥检察官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的特殊作用。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非法集资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常常会引发群体性纠纷。在这些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检察官应当帮助相关主体整合、梳理并恰当调整利益诉求,用理性、合法的方式寻求纠纷的解决。第三是强化检察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功能。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均衡的实际出发,引导检察官将服务重点逐步移向收入较低的人群。

  <三>树立发展思想,整合各种社会关系。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检察官要始终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战略思想,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好经济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一要依法调节涉及“三农”问题的经济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二要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激发社会活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三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四要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企业兼并、破产重组、产权转让等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改革顺利进行;五要妥善处理涉及环境、资源方面的纠纷案件,保障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六要强化打击职能,依法打击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经济犯罪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经济犯罪防范机制和经济安全预警机制,提高发现、预防、控制和打击能力,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七要强化服务职能,完善和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消除执法中的歧视现象,改进执法方式,更加自觉地、有力地服务于发展。

  <四>基于宽严相济政策,竭力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这一政策更具有现实意义,要充分用好,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贯彻这一政策,做到宽严都要真正落实,宽严都要依法进行。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依法判处缓刑、运用减刑或假释等措施,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标准,切实把这一政策落实到具体案件上,落实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等各个执法环节,形成工作机制。认真研究依法正确适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措施,减少关押数量,促进罪犯改造。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使之更加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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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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